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频道导航
协会章程
协会机构
协会党建
专项资金管理
资料下载
协会动态
行业新闻
时事新闻
法律法规
管理人制度
案例公开
理论研讨
司法委托
协会通知
资产处置公告
拍卖公告
会员风采
会员管理
管理人文苑
司法辅助机构
联系方式
协会地图
WAP网站
微信网站
关于我们
新闻资讯
破产公开
通知公告
会员之家
当前位置:
主页
>
破产公开
>
融海清算--无产可破案件的程序推进与费用保障疑难
时间:2026-01-07 | 栏目:
破产公开
| 点击:次
常德融海清算有限公司
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诉讼费、管理人报酬、审计评估费等),程序难以推进;管理人因无足额报酬,履职积极性不足,导致资产清查不彻底、债权追收不力;债权人因受偿率极低,对破产程序参与度低,甚至反对启动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法》第 43 条规定,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各地法院出台 “无产可破” 案件专项保障机制,如设立破产费用专项基金、减免诉讼费、简化程序流程。
一、程序推进与保障
重点核查债务人是否存在 “隐性资产”:未登记的无形资产、到期未催收的应收账款、关联方欠付的款项;对股东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的,管理人直接提起追收诉讼,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追查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 1 年内的可撤销行为(如无偿转让资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申请法院撤销并追回财产。
二、
破产费用保障机制
向法院申请减免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申请动用当地破产费用专项基金,支付必要的审计评估费、管理人基本报酬;
与债权人协商,由部分债权人垫付必要费用,约定在追收回资产后优先受偿。
三、
程序简化与效率提升
缩短债权申报期限(最短可至 30 日)、简化债权人会议形式(采用书面表决或线上会议);
对无争议的债权直接确认,无需召开债权人会议核查;
若资产确实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及时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并向债权人出具《资产追收情况报告》,说明未发现可处置资产的依据。
相关文章
01-07
融海清算--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行使的限制与平衡疑难
01-07
融海清算--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认定与操作疑难
01-07
融海清算--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者权益与建设工程价款的冲突
01-07
协政清算--论破产清算中抵押资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
01-07
协政清算--谈管理人如何处理债权人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异
网站首页
协会机构
资料下载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