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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来清算--企业破产中逃废债行为的应对
时间:2021-11-22 | 栏目:
破产公开
| 点击:次
湖南东来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王 玮
企业破产制度的设立,是使在竞争中被劣汰的市场主体得以平稳、有序退出市场,以此优化营商环境、维系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企业破产法》从2007年6月1日实施以来,已经显现出了这部法律的巨大作用和成效。但是,由于这些年逃废债行为侵蚀市场信用基础的情况严重,而国家又缺少打击和预防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具体措施,使得一些无良企业的逃废债行为,特别是有些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恶意逃废债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现象经常发生。对此,破产管理人在履责时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面对复杂的社会现实状况,要下大气力调查掌握并依法处置企业破产案件中发生的逃废债行为。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有关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对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撤销、第三十二条有关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涉及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行为的撤销条文所规定的期限范围,破产管理人按此对企业破产中逃废债行为的调查审核,要结合法院立案受理破产申请前和法院立案受理破产申请后的二个时段,并把法院立案受理破产申请前时段,作为重点来开展调查审核工作。这样就可根据逃废债违规违法具体的行为目的、所涉事项情况的不同规律特性,针对性地开展甄别调查,及时准确地掌握发现逃废债违规违法的行为事实。
一、企业破产中逃废债行为的常用手法
无良普通企业特别是有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涉嫌违规违法的逃废债务行为,一般都有其常用的手法。概括性地讲,就是通过人为运作,按其个人不良意愿,以各种名目,先行处理公司的财产权益、债权债务、业务往来、财务账目等事项,甚至还先去利用行政的、司法的或双方协商的手段,来调整改变或设置形成某种公司关联关系、业务关系、财产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和担保责任关系,利用行政、仲裁或司法手段去固定或取消某种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为下步逃废债行为做好形式上合规合法的铺垫准备。当遇有适当时机,有时甚至又无所顾忌地去下手完成逃废债务的最后步骤。
1、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或不补缴。
以前不少企业公司因先天资金投入不足,财务运转困难,导致不能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是最终走到破产清算的根本原因。有些公司股东将公司出资获取拥有的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厂房及机器设备等权益实物,虚假记账为某股东个人的计价股本金;有的实际出资后,又以各种名义将资金从财务往来账上转走;在工商注册登记实行备案制后,新开办公司注册登记办理手续时,因注册资金不需要实际到位故不少公司的股本金并未实际收到,进入破产程序后,这些股东仍然不履行股东责任,不将入股资金补缴到位。
2、采用收入不记账方式转移和隐匿资金财产。
一些企业为了避税、避债、规避现金管理、规避司法查封扣划等生产经营上的想法,在财务资金管理上一般还是多采用传统的方式,将要收到的现金,直接转入指定的个人银行卡或其他公司银行账户,甚至还在经营交易中直接收取大额现金,以实际控制现金流。有了无监管的大量现金,又会在经营中进行资金帐外流转循环,继续扩大资金流失黑洞。若将此资金在财务会计账上,以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个人银行卡及库存现金记账,或过后及时入账,则无可过责。但有的往往就是利用企业经营需要为借口幌子,长期将这些现金收入不记账、经营往来款不列账,以此来达到转移和长期隐匿资金的目的。当这些企业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若不将这些资金向破产管理人进行登账移交,就是属于逃废债行为的性质。这样的情况,一个中小企业往往一次就可发生几十万元甚至多达上百万元的金额,是应该注意的重点。
3、虚列开支、虚记往来欠款、虚报经营亏损。
通过作虚假财务会计账目侵占企业资产,虽然是常见的一种公然侵占侵吞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却很难被轻易发现;发现了疑点线索,要查证也需要调查搞清相关真实情况、获取对应方的财务账目资料,甚至要借助专项审计、财务鉴定或司法手段才来确认。
4、转移隐匿实物资产。
在各类企业中因各种原由转移隐匿实物资产的现象大有存在。一些企业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为处理碰到的麻烦问题,常常采用特殊的办法去对付。一般的是采用将机器设备、原材料货物、商业产品、大宗耐用办公物品电器设施、大宗促销奖品及车辆,直接进行隐藏。特别是在我国房地产业发展迅猛但也多次大起大落之时,有的开发建设公司为防止司法机关查封拍卖在建的和待售的商品房产或其它物业,就对公司还未销售的商品房产,通过办理非真实的预售网签备案登记手续;对公司还未销售的车库车位、杂物房等物业,通过签订非真实的购销协议书,将公司资产转移到一些指定的个人名下进行隐匿。这些资产财物在公司账面上已经没有了记载不易被发现。当这种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不主动向破产管理人移交这些隐匿的资产财物,就是属于逃废债行为的性质。
5、利用企业间复杂的业务往来和财务往来关系抽逃资金。
一些公司往往与另外几家或多家公司存在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多种关联关系。在与多家公司多年发生的海量业务和财务往来票证和数据面前,不可能一下简单地厘清相互之间的往来是否平账,就很容易造成在外资金失控流失。利用多家公司间的复杂关联关系,把一笔本来可以平账的往来账,分别记为不同的借方贷方,形成账面上对一方(多为无土地厂房无机器设备无资金的“三无公司”、“空壳公司”、“走账公司”)的记为往来应收款科目,对另一方的记为往来应付款科目。在破产程序中,虽然破产债务人公司对几家公司之间的总账面是平的,但列为往来应付款的一方公司作为债权人可来申报债权主张权利,而对作为应收款科目中的一方公司债权却因对方系“三无公司”、“空壳公司”、“走账公司”已经无法对其清收追回而形成资金踏空。甚至还有的利用关联交易或几家公司间复杂的财务往来账目,设立虚假三角债,直接虚列对破产债务人公司的债权进行申报,公然套取破产财产分配款。
6、违规对资金项目调账造成公司资产流失。
不少的问题企业公司,平时的财务管理就十分混乱,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管理负责人可以随心所欲地操纵企业进行违规经营管理活动。有的竟然还公开的以记账错误为由进行违规调账,将公司公积金科目下的大额资金调整转为别的科目,以其他名义列账后,在有机会时转为个人往来账款或从公司直接转走资金。
7、无偿为他人借款进行公司资产抵押担保后承担担保责任。
这种情况多发生在为关联企业借款而用自己企业资产或公司权益进行抵押登记,当关联企业借款逾期不还或无能力归还时,资产抵押担保风险就会变成实际危机,贷款方往往会通过法院诉讼执行解决,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资产权益被查封并作价拍卖,不少企业公司由此造成不能通过生产经营挽救危机甚至走向破产清算。一些实力雄厚公司的资产资金也会因此被抽血大伤元气。其实该类使用贷款的公司本身就是问题企业,不少的会陆续被法院作为“执转破”案件处置或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更有债务人公司盘算好后自己申请破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五条“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的规定,当借款方和担保方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担保方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作为债权人应向使用贷款方公司申报担保债权,按此法律规定却会被依法不予确认,所涉巨额财产资金因此被灭失。究问这种“无偿为他人担保”的真正原由,可以发现深藏其中的财产利益转移实质,又踩雷造成财产权益灭失的奥秘蹊跷。这种行为现象属于逃废债性质应该是可以认识的。
8、
违约违规违法处置债务人公司资产或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一些不良的债务人公司负责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蓄意违约违规违法处置公司资产的行为超过破产受理一年时间;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行为超过破产受理六个月时间的,破产管理人将不能对其依法进行撤销,不能追回所涉资产资金,就会造成实质性的重大财产权益损失,这也是对其他债权人的不公平和伤害。还有的提前着手将各类本不属于债务人公司资产权益进行非法处理套走资金,当资产权益所有权人的取回权丧失只能就此申报债权来进行清偿,严重挤占其他债权人可分配破产财产分配额,实质性地降低破产债权清偿率。
9、
隐瞒公司财务账上资产折旧归零后的实物财产。
企业公司一般在账面资产折旧归零后就不再作资产体现。但有不少的高品质、高价位的耐用设备设施物品及高档车辆,在完成账面折旧价值归零后,仍然还有较大残值甚至还有较大的使用价值。应该注意对此从账目中加以甄别,在债务人公司的实物资产中清理发现,按规依法纳入破产债务人资产,进行评估或鉴定作价确定其实际价值。
10、超
低价抵偿或贱卖公司资产权益。
基于各种不同的情况和目的,一些公司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往往会把公司资产权益,以大大低于市场价格或实际价值,抵偿一些公司债务甚至是未到期债务,造成公司资产权益大量流失。其中不乏大有抽逃转移公司资产权益或非法利益输送的嫌疑存在。
11、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个人借款作为公司借款、个人消费列为公司开支、个人债务列为公司债务。
出于生产经营管理上避税目的,做大财务成本以减少计税基数,这是常见的财务处理办法。在企业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应该注意将财务账目中的这些虚假因素予以剔除。
12、用未上交的印鉴作伪财务单据票证或证明资料。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有的不良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依法及时向管理人移交破产债务人公司行政印章、合同签订章和财务印章,甚至有的还备有二套印章只交出一套。为谋取非法利益,暗地里在出具的虚假业务项目结算单、财务单据票证和证明资料上加盖印章,再进行虚假债权申报。
13、用虚假职工债权套取破产财产分配款。
债权申报需要提交充足的相关业务和财务资料,进行虚假申报较难做到。有不良破产债务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就采用不向破产管理人移交行政人事资料,在破产管理人只能通过调查审查来确认职工债权时,发动大量亲戚朋友持虚假劳动合同书和欠发工资证明资料,来成批的申报巨额债权。甚至还发现有若领到钱,运作人和申报人要按比例分成的。
14、用
虚假转让债权套取破产财产分配款。
有的不良破产债务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混乱,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蓄意动账并虚构事实情节,制作出对破产债务人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来进行债权申报。这些似是而非的转让债权申报资料,往往都是金额巨大或多笔形成,既有可能是债权原始来源不清甚至本身就是虚假债权,又有可能发生重复债权申报的情况。
15、用虚假诉讼骗取破产财产分配款。
用虚假资料进行破产债权申报,被破产管理人审查不予认可后,又以对破产管理人决定的异议为由,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来企图骗取破产财产分配款。法院对此都会驳回其诉讼请求。这是一种典型的虚假诉讼。这不仅占用浪费了诉讼资源,更是破坏社会信用体系和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企业破产清算中
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严重情节
一些不法人员利用规则妨碍或直接阻碍破产清算工作,以达到恶意逃废债目的,有其基本的套路做法。在实际破产清算程序中,要注意区分逃废债行为一般情节和恶意逃废债行为严重情节。把查处打击的重点,集中在恶意逃废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把一些在实际破产清算程序中发现和掌握到的情况,归纳起来有以下这些属于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严重情节。
1、多次、多笔恶意逃废债的;
2、利用申请破产清算程序来对抗、规避其他人民法院对其大额涉诉财产进行执行的;
3、利用超过破产债务人财产处置撤销期限规避法律的行为,有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权益流失或损失、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大额债权或重大权益不能实现的;
4、违法转移和处置破产债务人财产的;
5、对破产财产拍卖流程制造问题麻烦进行阻扰、恫吓意向买受人、阻挠拍卖成交资产变现等,造成破产财产拍卖流拍或破产财产变现不能的;
6、在破产企业土地厂房资产拍卖成交执行腾退中,进行现场阻扰甚至暴力抗法的、损坏损毁资产财物金额较大的;
7、采用骗取、偷窃或公开抢夺方式,非法取走破产清算资料阻扰清算工作的、造成财务账册及证件资料毁损的;
8、干扰破坏债权人会议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9、利用法院执行、衍生诉讼、检察监督等走程序耗时间进行无理缠诉,严重阻碍破产清算程序进展,妨碍破产清算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10、采用重复信访、集访、越级上访,甚至用极端方法闹访,以向地方党委政府和法院及管理人施加压力,造成社会维稳问题事件的;
11、 采用诬陷方式打击报复甚至威胁恫吓管理人的。
三、打击企业破产中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必要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7月出台的《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中,就强化司法强制措施、强化打击逃废债力度作出了相关规定,是指导破产管理人正确履行职责,加大防止和打击逃废债工作力度,加强工作措施有力的法律武器。
1、强化管理人调查并追回被不当转移和处置破产财产的职责,积极配合刑事法律制裁,搞好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工作。管理人团队要加强业务学习训练,学会分析发生逃废债行为的心理动机,预判出现逃废债行为的可能性和关节点,识别和掌握逃废债的行为方式,及时获取逃废债行为的信息和证据材料。
2、注重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调查审核,准确审查认定涉嫌逃废债行为的性质,尽力清收和追缴被不当转移或处置的破产财产权益,确实保护债权人利益。
3、选择涉案金额大,涉众影响大,涉稳危害大的个案,抓住恶意逃废债具有严重情节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人,作为重点进行打击,加大逃废债成本,遏制恶意逃废债行为。对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恶意逃废债涉嫌违法犯罪的,管理人要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办理;或管理人依职权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对破产债务人公司有关人员严重阻碍破产清算程序造成严重后果、偷盗或毁损财务账簿及证件文件等重要资料、毁损破产财产、诬陷打击报复管理人等的,要坚决及时报告人民法院,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规定的六种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要注意区分是否属于恶意逃废债行为,并不主张一律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对主观恶性不大,额度较小的,要限令追回所涉破产财产权益。对事出有因的要予以区别对待,可对相关行为责任人视情进行训诫并纠错。对小额逃废债财产权益追缴不能的相关人要求承担经济责任,课以经济处罚,限制经营资格等多种措施进行处理。
6、把积极研讨并建立对企业破产中逃废债行为实行直接行政制裁制度,积极推进对企业破产中恶意逃废债情节严重行为实行直接入刑法律,当作全社会一项十分紧迫的预防和打击逃废债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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