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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源清算--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
时间:2022-07-29 | 栏目:
破产公开
| 点击:次
常德鑫源清算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的法律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税收债权申报、破产清偿程序与税收优先权的关系急待厘清,是每个破产企业都能遇到的问题。
现就企业破产涉税问题处理简述如下:
1、关于税收债权的申报问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除了职工债权不必申报之外,其他债权人均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根据常中法发[2021]2号《关于便利企业破产涉税事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对于应当申报的税收债权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的界定:
管理人据实补办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未办理的纳税申报,未发现企业有应税申报内容的,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和处罚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和处罚决定,并将企业应补缴税费(包括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滞纳金和罚款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债权申报,依法受偿。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经人民法院许可或债权人会议决议,企业因继续营业或者因破产财产的管理、使用、拍卖、变现所产生的应当由企业缴纳的税费,管理人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报纳税,相关税费依法按照共益债务或者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由管理人代为申报缴纳。
2、关于破产程序中的发票领用问题
根据税收征管法,企业存在税收违法行为但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他发票或者停止供应发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往往以历史欠税尚未清偿为由,拒绝恢复发票认领。针对该问题,在常中法发[2021]2号《关于便利企业破产涉税事项的实施意见》中也做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管理和使用发票。在破产程序因履行合同、处置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使用债务人的原有发票,债务人没有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企业的名义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
3、关于破产受理后新产生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企业进入破产申请受理后由于资产不能及时处置,会继续产生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常中法发[2021]2号《关于便利企业破产涉税事项的实施意见》第三条(十一)中规定: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其房产闲置不用,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正常纳税申报的企业,有困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但是是先缴后退。由于破产企业资金严重不足,无法像正常企业一样向税务机关先缴后退,考虑破产企业的现实困难,能否直接申请减免?
4、关于房地产破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核算问题
由于破产房地产企业管理混乱,工程项目建设及销售周期长,资金短缺,拖欠工程款未及时结算,导致发票不足或者没有发票,无法进入成本核算;破产企业由于缺乏资金,未对附属工程项目进行结算,这些项目仅预付了部分工程款,其余款部分进行了债权申报,尚未分配,因此有的项目还欠缺部分建安发票,但该部分为实际开发成本,笔者认为应以法院确认的债权额为准,在核算土增税时,应当据实认定,确认开发成本纳入土增税清算中。
5、关于税收债权的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清偿①职工工资等职工债权;②社保费和欠税;③普通债权。因此,国家税款在企业破产中是作为第二清偿顺序优先受偿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中,最高法院认为,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债权。也就是说,只有欠税本金享有优先权,而滞纳金不享有优先权。申报企业未缴罚款,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最高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第28条明确规定“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清偿顺序位于普通债权之后,称之为“劣后债权”。
6、税务注销问题
常中法发[2021]2号文中规定管理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注销登记前应当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手续,税务机关应及时出具清税文书,予以税务注销,并按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积极了解债务人所在地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努力做好依法纳税的文章,确保债权人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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