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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源清算--浅谈股东能否主张以公司所欠股东债权抵销应对公司认缴出资

时间:2022-08-26 | 栏目:破产公开 | 点击:

浅谈法院受理公司破产后,股东能否主张以公司所欠股东债权抵销股东应对公司认缴出资

常德鑫源清算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戴建国 
案情摘要:
       安乡恒生公司于2011年设立,注册资金2000万元(认缴)。安乡恒生公司股东周某持股权1200万,刘某持公司股权600万,弁某持公司股权200万。
       恒生公司于2020年因债权人申请法院受理恒生公司破产,恒生公司股东未缴注册资金。恒生公司破产受理后,管理人经查恒生公司股东周某在公司的债权(借贷)2000万、刘某在公司的债权(借贷)1000万、弁某在公司的债权(借款)600万。
       恒生公司管理人确认上述股东债权同时要求周某、刘某、弁某缴纳注册资金2000万元。
       周某、刘某、弁某以恒生公司债权大于股东自己的认缴注册资金,应当抵销,抵销后的债权股东有权申报债权。股东周某、刘某、弁某是否应当缴清注册资金,股东周某、刘某、弁某行使抵销的权利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公司欠股东的借款、公司对股东的应分配股利和利润系股东在公司的债权,无论是公司还是股东进入破产,均可作为抵销权行使的对象。但需注意的是,公司分配股利和利润需作出股东会决议,股东对公司债权形成的时间系公司作出分配股利和利润的股东会决议的时间。而非股利和利润实际产生的时间。因此,对于公司股东而言,如无特殊考虑,尽可能要求公司及时作出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否则,待公司经营不善,即将进入破产时,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权利将受到限制。
       股权系股东对公司出资形成的权利,与因合同形成的债权系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利。即使公司破产或股东破产,股权也不能与债权进行抵销。否则,即意味着股东对公司的股权未经股权转让,亦未经减资程序而消灭。公司注册资本将减少,将侵害公司债权人的权利。
       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债务能否在破产中予以抵销,应视该债权债务的不同情况而定。对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或以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提出异议的,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金光明、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浙民申2917号】
       浙江高院认为,本案争点在于周月新交付的1500万增资款的性质及金光明以对公司的债权抵销出资补充责任问题。关于周月新交付的1500万增资款的性质。双方对周月新作为增资款交付的1500万款项来源于德盛公司的贷款并无争议。根据金光明主张,因周月新承建德盛大厦,德盛公司将该笔款项作为工程款支付给周月新,周月新代各位股东支付了增资款。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周月新承建德盛大厦及德盛公司支付周月新工程款的事实成立。据此,二审认定金光明缴纳的所谓增资款系德盛公司自有资金,金光明实际未缴纳,有相应依据。关于金光明以对公司的债权抵销出资补充责任问题。即使金光明所主张事实成立,但由于管理人明确答复不同意抵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六条规定:“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据此,金光明应在德盛公司破产案件中去主张,不易在本案中处理。金光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金光明的再审申请。
       案例二: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爱国、胡兰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17)粤20执复40号】
       中山市中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2015年11月26日经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宝田公司股东陈爱国、梁均洪、莫西健达成调解协议,各方一致同意于2015年11月26日解散宝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宝田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解散宝田公司,故宝田公司依法应于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宝田公司未依法成立清算组,系宝田公司(股东)存在违法行为,但不影响宝田公司处于清算阶段的事实,故对宝田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理应参照企业法人清算状态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六条规定,“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本案中,陈爱国作为宝田公司的股东,对宝田公司享有的债权是基于借款合同产生,但陈爱国对宝田公司承担的债务是因其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而产生的。本院认为,若允许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就其对公司的债权,与其因损害公司利益所负的债务进行抵销,会导致对公司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尤其宝田公司处于清算阶段(因股东未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未实际进入清算程序),若允许陈爱国对宝田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抵销,违反了法律公平原则及相关规定。故陈爱国要求其与宝田公司互负的上述两案债权债务抵销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执行法院作出的(2016)粤2071执异71号异议裁定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瑞田钢业有限公司与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浙03民终173号】
       温州中院认为,因本案返还涉案款项所形成的上诉人的债务是否能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享有的债权相抵销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管理人提出异议的,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返还涉案款项所形成的上诉人的债务实际上是上诉人作为瑞田钢业的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对利润进行分配后而形成的债务,这不仅损害了公司利益,而且损害了其他债权人权益。在瑞田钢业管理人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该债务依法不能抵销。上诉人主张该债务应与其对瑞田钢业所享债权予以抵销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3〕22号]:第四十六条 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二)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债权能否与未到位的注册资金抵销问题的复函 》(法函〔1995〕32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4)鄂经初字第10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中国外运武汉公司(下称武汉公司)与香港德仓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公司)合资成立的武汉货柜有限公司(下称货柜公司),于1989年3月7日至8日曾召开董事会议,决定将注册资金由原来的110万美元增加到180万美元。1993年1月4日又以董事会决议对合资双方同意将注册资金增加到240万美元的《合议书》予以认可。事后,货柜公司均依规定向有关审批机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批准、变更手续。因此,应当确认货柜公司的注册资金已变更为240万美元,尚未到位的资金应由出资人予以补足。货柜公司被申请破产后,武汉公司作为货柜公司的债权人同货柜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为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武汉公司对货柜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不能与该公司对货柜公司未出足的注册资金相抵销。
       公司破产后,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能否抵销?股东因抽逃出资、欠缴出资或滥用股东权利而对公司形成的债务,不得与公司对股东的债务进行抵销。否则,将侵害公司其他债权人的权利。通常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对该种抵销提出异议的,法院均予以支持。破产抵销是互负债务的抵销,即相互抵销的前提是双方互负债务,股权是因出资形成的,与因合同形成的债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不能进行抵销。周某、刘某、弁某应缴清注册资金,周某、刘某、弁某主张“抵销”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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