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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浩清算--浅谈企业破产重整期间对外债权追收的相关法律问题

时间:2023-10-11 | 栏目:破产公开 | 点击:

--常德市正浩资产清算有限公司  肖宇岐
 
       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应对破产企业的应收帐款进行审计并编制成册。由管理人律师根据该应收款帐册,通过与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知情人的谈话,了解每笔应收帐款的形成过程和证据情况。由管理人律师根据审计报告以及相关证据,起草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确认报告,提交法院。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对外债权很难及时主张权利。那么,相关债权的诉讼时效会受到怎样的影响?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有关解释进行梳理,尝试对破产案件中债务人(即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和重新起算的规定进行简单介绍。
 
       一、债务人对外债权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定
       1.基本规定。
       对于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破产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依据该规定,债务人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自破产案件受理时发生中断效果。
       2.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什么?
       1.发生的时间不同。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2.法定事由不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起诉、请求;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等。
       3.法律后果不同。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实际是前后两个时效;时效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二、破产案件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是什么?
       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是因为债权人主动行使其债权才能发生中断效果,如直接对债务人主张权利,或向司法机关、仲裁委等主张权利,或债务人主动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权利(即“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形)。债权人无法以默示的不作为而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结合上述分析,诉讼时效中断效果的发生必须是债权人主动主张其债权,才能产生中断的效果的。仅因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是无法当然的认为债务人来自(即破产或重整企业)的所有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的,只有债权人主动去申报债权,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三、债权人应如何防止诉讼时效已过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1.如诉讼时效未届满,应及时向管理人主张债权,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同时保留相关证据,并注意每三年主张一次,防止诉讼时效再次届满。此时就可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2.如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也需及时发函给管理人主张权利,如提起诉讼,则可从诉讼时效中止事由的角度出发,论述此种情况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止事由而去尽量的挽回己方权利。如能得到管理人对债权的“同意履行”的回复,也可达到诉讼时效重新起算(诉讼时效复燃)的效果。
 
       四、关于债务人对外债权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
       1.破产受理前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处理方式。
       一般而言,对外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不得恢复计算诉讼时效,但对于破产案件中债务人的对外债权,《破产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款作出了“重新计算”的特别处理:“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2.根据规定字面表述,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债权,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不问理由,自动重算。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并不考虑未行使权利的原因,只要存在债务人未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对外债权在破产受理前一年内超出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案件时,其诉讼时效即自动重新计算;
       2.仅限到期债权。只有到期债权才涉及诉讼时效期间问题,因此,债务人对外债权应为到期债权;
       3.仅限破产受理前一年内超出诉讼时效期间。为防止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仅限于破产受理前一年内超出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对于诉讼时效超期在受理前一年以上的,则不适用重新计算的规定。
       3、出资追缴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并不能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而股东未实缴或抽逃的出资很多时候会影响债务人的清偿能力,为保护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对于未实缴出资或抽逃出资股东,法律对其诉讼时效作出了不予限制的特殊处理。《破产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规定与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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