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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澧清算--公司强制清算到破产清算的关联及转换
时间:2023-12-20 | 栏目:
破产公开
| 点击:次
湖南九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
公司清算与破产清算之间并无实质上的差别,都是关于企业财产及有事务清算的程序。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公司财产不能满足债权的需要,所以如何衔接公司清算与破产清算就显得十分重要。对此,《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作出了规定。
(一)公司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区别
无论公司清算还是破产清算,都是旨在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公司务、处理公司财产、了结公司债权债务的活动。公司清算和破产清算结束都应当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因此,两者在最终结果上极为相似。但是就实证法规定来看,公司清算和破产清算之间存在着很大差异:
1、公司清算与破产清算的适用前提不同
公司清算是以公司资产超过公司债务作为活用前提。破产清算是以公司总资产低于总债务作为适用的提。
2、公司清算和破产清算的适用条件和价值目标不同
在公司清算中,国内公司偿还全部债务后,剩余财产应当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因此,公司清算既要清偿债务,还要兼顾公司股东的利益。而破产清算是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为适用前提,破产企业失去了清偿公司全部债务的能力,无法向公司的股东分配剩余资产。
3、公司清算和破产清算中法院介入程度不同
在公司清算中,通过清算组办理清算事务就可合理实现债权人的全部主张,法院无须过多介人。在确有必要时,法院只需指定清算组就可有效地平衡债权人以及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而破产清算旨在实现公司债权人的公平受偿,破产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就必然导致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只有在法院支配下实施破产,才能最大限度地平衡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因此,法院介人破产清算的程度较高。
4、公司清算和破产清算的行为规范不同
《企业破产法》详细规定了破产清算的各项规则,破产清算必须严格遵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实体以及程序规则。在公司清算中,公司资产超过债务,债权人和股东都能够通过清算实现自身利益,无须制定过于苛刻的公司清算规则。
(二)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关联与转换
公司清算与破产清算之间存在诸多差异,但也有相似性。由此,也就产生了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准用和转化问题。
1、公司清算程序对破产清算程序的准用
《清算纪要》第三十九条规定,鉴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的相似性,就《公司法》《公司法解释(二)》以及《清算纪要》未予涉及的情形可参照《企业破产法》 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关规定处理
2、公司清算程序向破产清算程序的转化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因此,公司启动清算程序后,如果发现公司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应依法转入破产程序。
关于公司清算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衔接,《清算纪要》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也作了更加细化的规定:
(1)强制清算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对接
公司强制清算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的外,应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和《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破产清算程序对强制清算程序的吸收
公司强制清算中,有关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权利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予以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3)程序转化后清算组的留任
转入破产清算后,原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或者参加的,除该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存在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不宜担任管理人或者管理人威员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可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指定讨介机构或者个人作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或者吸收该中介机构作为新成立的算组管理人的成员。
(4)程序转化后清算事务的交接及其效力认定
原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应当及时将清算事务及有关材料等移交给管理人。公司强制清算中已经完成的清算事项,如无违反企业破产法或者有关司法解释的情形的,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应承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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