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雄清算--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_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官方网站

当前位置:主页 > 破产公开 >

竣雄清算--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

时间:2024-01-08 | 栏目:破产公开 | 点击:

湖南竣雄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摘要:个人破产法在西方国家由来已久且较为完善, 我国个人破产问题突出, 然至今无一部配套的法律制度加以规制, 显现了我国立法在此方面的滞后性, 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制度亟待构建。综合考量我国具体实际, 同时借鉴西方经验, 对中国个人破产轨制的设立从程序制度、实体制度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构建角度做浅显思考, 以期构建符合中国国情与需要的特色个人破产法律制度。
 
       关键词:个人破产,必要性,可行性,制度构建
 
       一、个人破产制度概述
       个人破产制度, 指的是自然人作为债务人, 当其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 对债务人财产依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清算, 并依法宣告其破产并豁免债务人债务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设立的必要性
       与西方发达国家个人破产制度相比, 我国个人破产法的缺位是我国法律在债权债务纠纷调整方面的短板, 也由此导致严重的民间借贷、负债危机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凸显对我国个人破产立法提出了迫切要求。
       王利明教授指明中国现阶段创设个人破产轨制的紧迫性。现实的需求是法律轨制形成完善的基本推动力, 我国日渐规范的信用市场以及备受期许的PTP领域都依赖法令与轨制的保驾护航。
       三、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设立的可行性
       经济环境: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逐渐走向成熟的信用经济, 为个人破产制度打下了坚实的经济根基, 持续上涨的经济需求不断催促着个人破产制度的进步。
       文化环境:我国传统负债观已渐退幕后、日渐革新。负债消费观已被大多数人理性看待与接受。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 破产无罪已渐替破产耻辱观念, 为个人破产立法的启动营造了文化环境。
       制度环境:2007《物权法》明确物的归属及对个人破产财产的清晰划分, 在制度上给个人破产立法奠基。《企业破产法》在一定程次上为个人破产轨制的创建提供借鉴, 在法律设立的专业技术方面予以参考[1]。
       四、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一)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程序构建
       1.设置必要的前置程序
       在个人破产制度前设置必要的前置程序, 对个人破产起到有效的过滤作用。德国作为设立及完善前置程序较为完美的国家, 分别设置庭外和庭内和解两个前置程序, 只有在前置程序失败情况下才会启动个人破产审判程序, 以此来对个人破产进行有效过滤。通过赋予和解协议较强的法律效力、增强执行力、重视前置程序在个人破产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力, 能够有效减轻审判机关的负担。
       2.优先适用简易程序
       相对法人破产来说, 债权债务简单、债权人少是个人破产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身优势, 《德国破产法》对简易程序提供了借鉴, 例如: (1) 舍报告期日取审查期日,(2) 依申请, 可以价款代替破产财产的变现,(3) 不开庭案件可以书面方式审理。此外, 在一般简易程序不适用时规定例外情形以灵活适用, 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权数额大、人数多的案件则以一般破产程序参照适用。
       (二) 我国个人破产的实体制度构建
       1.自由财产制度
       自由财产制度是个人破产中不可或缺且特有的部分, 自由财产是指经法院裁定或依法律直接规定, 为债务人保留而不参与破产分配的财产[2], 国际上以两种立法模式为代表, 日本推崇概括方式界定, 列举式则多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联系中国地域广、人数多、发展不均衡的现实, 宜采用列举式对自由财产的范围进行限定, 例如住宅、车子、生活必需品等。各地则可结合发展的实际水平在国家制定的原则性标准下对自由财产的价值进行界定。
       2.失权复权制度
       失权在法令上是对破产人的资质与权限实行一定期限的剥取的惩戒措施。国际法上失权有两种派系, 经法院裁定而失权是裁判形成主义, 被宣告破产即失权为当然形成主义。复权指对破产人失权限制的解除, 是对偿清或被免除未清偿债务的破产人, 经法定期限, 复原其被剥取的资质与权利的制度[3]。国际法上有申请、当然与混合三种主义。申请复权即是破产负债人在符合特定情形下仍需向法院提议经裁定会否予以恢复原有权利, 以意大利、法国为代表。当然复权则是在满足特定情形时破产人权利即得以自动恢复。日本则是以当然复权为一般, 以裁判复权为特殊的混合复权模式[4]。
       (三) 我国个人破产配套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一系列相关制度的配合是促进其有效推行的重要举措。交易信息的记录, 财产的统计与申报是当务之急, 个人征信制度也有待进一步完善, 同时应注意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完善社保制度, 着力促进社会福利、社保与个人破产制度的良性互动。
       考量中国社会发展程度, 已基本打牢创设个破产制度的经济根基及营造必要的环境氛围, 与此同时还呈现出对个人破产立法的急迫需求。个人破产立法本身是一项系统工程, 依靠于众多法律规制的配合及协助。顺应全球趋势, 吸收列国破产立法经验, 对我国当代破产法理论不够、实践经验不足的缺漏进行填充, 与中国经济成长需要相切合的个人破产制度就必然能尽早创立。
 
       参考文献
[1]李寿宏.合伙人的连带破产探析[J].法制与经济, 2014, 04 (6) :54-55.
[2]文秀峰.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6:148.
[3]王欣新.破产法专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237.
[4]王星灿.论我国破产复权制度之建构[D].湖南大学, 2012.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