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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政清算--公司破产清算,追缴股东认缴出资的案例
时间:2025-02-11 | 栏目:
破产公开
| 点击:次
常德市协政破产清算有限责任公司 罗士强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业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我们在办理湖南明利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过程中发现湖南明利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刘明立有100万元认缴注册资本金未出资到位;股东刘再城有400万元认缴注册资本金未出资到位。根据公司破产管理程序的要求,破产清算时公司股东要缴清认缴的注册资本金。
2023年9月7日,管理人向明利农科股东刘明立和刘再城下达了《缴纳注册资本金通知》,但刘明立早已负债累累;刘再城作为被执行人在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有两起未执行案,现被武陵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人,早已不知去向,管理人已无法联系到其人。因此,仅通过下达追缴通知的方式不能达到促使刘明立和刘再城补缴注册资本金之目的。
如果采取诉讼的方式追缴刘明立和刘再城的未出资注册资本金,在立案时需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约47000元。明利农科目前无流动资金,因此该诉讼费用需要所有债权人先行垫付。
管理人特别提示了各位债权人,该诉讼案法院最终会判决刘明立和刘再城补缴未出资的注册资本金(总计500万元)。但因刘明立和刘再城目前的经济状况,该案很可能执行不到位。
鉴于上述情况,管理人在湖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提请到会债权人对是否通过诉讼方式追缴股东刘明立与刘再城未出资注册资本金进行投票表决。现场表决结果为:实际到会债权人133人,不同意通过诉讼追缴的债权人90人,占比67.67%。
结果为不通过诉讼方式追缴股东刘明立与刘再城未出资注册资本金。
在本案中,管理人既依法向未出资到位的债务人股东追缴了资本金,又根据实际情况提请债权人表决,没有增加办理案件的成本,并且加快了办理案件的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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