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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和康清算--企业数据资产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属性与处置规则研究
时间:2025-12-30 | 栏目:
破产公开
| 点击:次
湖南信和康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徐林海
随着数字经济成为经济增长的核心引擎,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其价值已深度融入企业运营与竞争的全过程。然而,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如何界定与处置其持有的数据资产,成为横亘在破产法理论与司法实践面前的崭新难题。我国现行立法对此存在明显空白,既未明确数据能否构成破产财产,也未规定管理人的具体权责,导致实践中普遍存在数据资产被忽视、处置失范或价值折损的现象。本文旨在系统剖析企业数据资产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属性困境,借鉴国内外理论成果与实践经验,以“数据二十条”确立的产权分置思路为基石,构建一套兼顾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与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的分类处置规则体系。
一、 破产程序中企业数据资产的法律属性界定困境
企业数据资产能否及如何纳入破产财产范围,是处置规则构建的逻辑起点。当前,无论是法律规范、会计实践还是破产审判,均面临深刻的定位困境。
1. 立法层面的规范缺失与解释空间
我国《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采用了“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的广义概念,其范围包括“可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各类财产和财产权益。尽管《民法典》第127条将数据纳入民事权利客体予以保护,新《公司法》也认可数据资产可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但这些规定并未直接解决破产场景下的具体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虽规定了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时个人信息转移的告知义务,但未涉及非个人数据及作为整体的数据资产的处置程序。这种立法滞后性,使得数据资产处于一种“似物非物、似权非权”的模糊状态,给破产管理人的履职和法院的裁判带来了不确定性。
2. 会计实践中的确认难题与价值悖论
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要求数据资源在满足“过去交易形成、企业拥有控制权、能带来经济利益”三个条件时方可入表。这在破产程序中引发双重悖论:一方面,大量具有潜在价值的原始数据因缺乏直接交易市场或成熟估值模型而难以“用货币估价”,形式上不符合破产财产要件;另一方面,这些数据经过加工后可能产生远超成本的巨大价值,完全忽视又将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实践中,如广州悦骑科技(小鸣单车破产案)、江苏方舟数据等公司的破产案例显示,管理人报告与资产评估往往只关注服务器等硬件设备,对其存储的核心数据资产只字未提,造成了严重的资产流失和隐私泄露风险。
3. 学理争议:原始数据的财产属性之争
理论界对企业原始数据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属性存在“肯定论”与“否定论”的分歧。
· 否定论认为,原始数据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且缺乏直接使用价值和独立的经济形态,不符合传统财产权的客体要求,不应被赋予财产权。
· 肯定论则从数据的要素价值出发,主张对其进行保护与赋权。
尽管观点对立,但双方在一个关键点上趋向共识:原始数据的价值实现依赖于从“数据”到“知识”再到“价值”的转化过程,其本身难以直接用成本法、收益法或市场法等传统方法进行货币估价。这一共识揭示了以传统物权框架硬套数据资产的局限性,也为引入新的权利分析框架提供了契机。
二、 “三权分置”理论:破解法律属性困境的框架性钥匙
2022年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提出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产权制度创新,为破解破产程序中的数据属性困境提供了顶层设计指引。
1. “三权分置”的内涵及其在破产法中的映射
“三权分置”的核心在于淡化所有权,强调基于数据处理行为的多层次权利配置。在破产语境下,这一框架可作如下解读:
· 数据资源持有权:企业对其合法收集或生成的数据集合(包括原始数据)的占有、管控状态。这构成了一种事实上的控制权,是后续权利行使的基础。
· 数据加工使用权:企业对其持有的数据资源进行清洗、脱敏、分析、建模等加工处理,并利用处理结果用于改善经营、决策或形成数据产品的权利。
· 数据产品经营权:企业对基于数据资源开发的、具有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投入的数据产品(如数据分析报告、预测模型、数据API等)享有经营和收益的权利。此类产品财产属性明确,司法实践已予认可。
2. 基于“三权分置”的数据资产破产法定位重塑
依据“三权分置”理论,可以对企业数据资产进行更精细化的破产法定位:
· “数据产品经营权”对应的数据产品,因具有明确市场价值且可依法转让,完全符合《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关于破产财产的要件,应直接纳入破产财产范围进行处置。
· “数据加工使用权”及尚不构成产品的数据集合,可被视为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新型财产性权益。其价值体现为通过行使此项权利创造未来收益的能力。在破产程序中,这项“权利”或“权能”本身可以成为处置的标的。
· “数据资源持有权”对应的原始数据,本身虽难以直接定价转让,但其承载的“持有”状态具有基础价值。管理人可以将其视为一种待转化的破产财产资源,通过履行数据加工职责,将其转化为可处置的数据产品或数据集合权益,从而实现财产增值。
这一框架有效解释了原始数据的“价值溢出”现象:企业破产时无法直接变卖“原始数据”,但可通过行使“加工使用权”将其转化为有价的“数据产品经营权”,实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
三、 企业数据资产的类型化处置规则构建
基于“三权分置”理论,结合数据内容的法律敏感性,可构建一个二维分类处置矩阵,为破产管理人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引。
1. 数据资产的二维分类标准
· 第一维度:权利形态(基于“三权分置”)
· 数据产品:深度加工形成,财产属性强。
· 数据集合:初步加工整理,具备一定结构与规模。
· 原始数据:未加工或仅简单汇聚,价值潜在。
· 第二维度:内容性质(基于法律规制)
· 非个人信息数据:如机器日志、气象数据、匿名化后的群体行为趋势数据等,流通限制少。
· 个人信息数据:含可识别自然人身份的信息,受《个人信息保护法》严格规制。
· 重要数据/核心数据:涉及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公共利益的数据,受《数据安全法》严格管制。
不同数据类型的处置策略要点
非个人信息数据
· 处置核心目标:实现市场价值最大化。
· 数据产品:可公开拍卖、协议转让。
· 数据集合/原始数据:可捆绑业务整体出售,或授权第三方加工后分成。
· 关键合规要点:确保权属清晰,无第三方权利瑕疵。
个人信息数据
· 处置核心目标: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审慎实现价值。
· 数据产品(需匿名化):转让前须完成不可逆匿名化处理。
· 数据集合/原始数据:原则上禁止直接转让。可探索“数据可用不可见”技术(如联邦学习)在破产重整中继续发挥价值,或经严格合规程序(如单独同意、公益告知)后与业务整体出售。
· 关键合规要点:严格遵守“告知-同意”规则,履行对信息主体的告知义务。参考美国Toysmart案等经验,若企业破产前隐私政策承诺不出售数据,则处置须更谨慎,或需法院指定隐私监察员审查。
重要数据/核心数据
· 处置核心目标:确保安全,履行特定义务。
· 通用处置原则:处置方案须经网信、行业主管等监管部门审批。通常限制跨境转移,优先考虑国内具备安全资质的战略投资者。
· 关键合规要点:进行全面的国家安全风险评估,并严格落实数据本地化存储要求。
2. 破产管理人的双重职责延伸
在复杂的数据处置过程中,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已超出传统的财产保管和变价,延伸出双重核心义务:
· 数据安全与合规保障义务:管理人必须确保数据资产在保管、评估、处置全流程中的物理安全与合规状态,防止泄露、毁损或滥用。这包括对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履行持续的保护义务,即使是在破产期间。
· 数据价值发现与转化职责:为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管理人应积极履行“数据加工使用权”,委托专业机构对有价值的原始数据进行清洗、整理、标注和分析,将其转化为可交易的数据产品或提升现有数据集合的价值。上海破产法庭2024年某案例中,管理人通过维系数据生态链、将数据资产与经营能力绑定招募投资人,正是成功履行此职责的体现。
四、 完善企业数据资产破产处置规则的建议
为推动规则落地,需从立法、司法、配套机制等多方面协同推进。
1. 立法与司法解释层面的完善
· 在《企业破产法》修订或司法解释中,明确将“数据资产”或“数据财产权益”纳入破产财产范围。可采纳“数据三权”表述,承认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等权益的可转让性。
· 细化管理人职责,增设关于数据资产的特殊管理、处置及安全保护义务的原则性规定。
· 明确涉及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等特殊类型数据处置时,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法院、监管部门的权限划分与协同程序。
2. 司法实践与裁判规则的明确
· 法院在审查批准重整计划或变价方案时,应建立对数据资产处置方案的专项审查机制,重点关注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数据安全评估报告、价值评估合理性等。
· 发布典型案例,引导管理人重视数据资产。可借鉴美国经验,在特定案件中探索设立“数据监察官”或“隐私专员”,作为法院的独立技术顾问,就数据处置的合规性与合理性提供专业意见。
· 对管理人勤勉尽责的判断标准应涵盖数据资产管理,因重大过失导致数据资产价值严重贬损或引发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 配套支持体系的构建
· 发展专业化的数据资产评估体系:鼓励数据交易所、专业评估机构开发适用于破产场景的估值模型与方法(如上海数据交易所的“金准估”体系),为处置定价提供参考。
· 培育数据资产处置市场:利用现有的产权交易所、数据交易平台,开设破产数据资产处置专区,吸引更多专业投资者参与。
· 强化跨领域专业支持:推动形成由破产律师、数据合规官、IT工程师、资产评估师组成的复合型专业团队,为管理人提供全链条服务。
结论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资产已成为决定企业生死存亡与重整价值的关键资源。将其简单地排斥在破产财产之外,既不符合经济发展现实,也有违破产法公平清偿与价值最大化的立法宗旨。面对法律属性界定、价值评估、合规处置等一系列挑战,固守传统财产法思维已难以为继。
本文认为,应以 《数据二十条》确立的“三权分置”产权制度 为理论基石,明确数据资产在破产程序中作为“新型财产权益”的法律地位。在此基础上,构建以数据类型化为核心的处置规则:对于财产属性明确的数据产品,积极通过市场化方式变现;对于承载个人权益或公共利益的敏感数据,则将安全合规作为处置前提;对于价值潜在的原始数据,则强调管理人负有通过合规加工实现其价值转化的职责。最终,通过立法确认、司法指引、市场配套“三管齐下”,方能在破产程序的特殊语境下,妥善平衡数据财产价值实现、个人信息权益保障、数据安全与国家利益等多重目标,使数据要素在市场主体有序退出与挽救的过程中,也能发挥其应有的经济与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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