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频道导航
协会章程
协会机构
协会党建
专项资金管理
资料下载
协会动态
行业新闻
时事新闻
法律法规
管理人制度
案例公开
理论研讨
司法委托
协会通知
资产处置公告
拍卖公告
会员风采
会员管理
管理人文苑
司法辅助机构
联系方式
协会地图
WAP网站
微信网站
关于我们
新闻资讯
破产公开
通知公告
会员之家
当前位置:
主页
>
破产公开
>
融海清算--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行使的限制与平衡疑难
时间:2026-01-07 | 栏目:
破产公开
| 点击:次
常德融海清算有限公司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担保物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与破产程序中的财产处置、共益债务清偿存在冲突;担保财产是债务人核心生产资产,单独处置会导致债务人丧失重整价值;担保财产存在瑕疵(如权属争议、查封叠加),影响担保物权实现。
一、
担保物权行使的程序衔接
破产清算阶段:管理人在财产处置前书面通知担保物权人,告知处置方案、变现方式;担保物权人对处置方式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 7 日内提出,管理人需书面答复;担保财产变现后,优先向担保物权人清偿,剩余款项转入破产财产账户。
重整阶段:暂停担保物权行使的,管理人需向担保物权人出具《担保权暂停行使说明》,附重整可行性报告;若担保物为重整必需资产,与担保物权人协商调整担保方案(如延长担保期限、增加担保物);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可由投资者代为清偿担保债务,解除担保。
二、
担保财产与核心资产的平衡处置
对债务人核心生产资产(如生产线、厂房),若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导致企业丧失经营价值,管理人可与担保物权人协商 “整体处置 + 优先受偿” 方案:将担保财产与其他资产一并打包处置,变现价款中优先支付担保债权,剩余部分用于重整或清算分配;
重整计划中明确担保债权的调整方案:如延期清偿、减免部分利息、提供新的担保,该方案需经担保债权组表决通过(出席会议的担保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
担保财产瑕疵的解决
权属争议: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担保财产权属,若争议未解决,管理人可在处置方案中披露瑕疵,由买受人承担权属风险,或暂停处置待权属明确;
查封叠加: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其他法院的查封自动解除,管理人可凭破产受理裁定办理查封解除手续;多个担保物权并存的,按登记先后顺序受偿。
相关文章
01-07
融海清算--无产可破案件的程序推进与费用保障疑难
01-07
融海清算--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认定与操作疑难
01-07
融海清算--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者权益与建设工程价款的冲突
01-07
协政清算--论破产清算中抵押资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
01-07
协政清算--谈管理人如何处理债权人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异
网站首页
协会机构
资料下载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