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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业务学习与业务指导工作制度

时间:2020-11-24 | 栏目:管理人制度 | 点击:

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业务学习与业务指导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会员业务学习、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使业务学习规范化,业务培训制度化,业务指导系统化,不断提高协会会员的综合素质,保证破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业务学习是指各会员单位为提高会员业务能力所组织的集中学习。
第三条 业务培训是指协会组织的旨在加强会员执业能力而安排的业务培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集中培训、专题讲座、研讨会等。
第四条 业务指导是对协会会员在具体履行管理人职责过程中遇到的法律疑难问题给予业务解答,提供参考意见。
第五条 各会员单位要制定学习计划,每两个月至少组织会员集中学习一次,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3小时。会员参加集中学习每年不少于12学时。各会员单位每半年向协会报告一次组织会员集中学习情况。
第六条 协会每年组织一次以上业务培训。协会会员必须参加至少一次业务培训。参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认定为参加了培训。
第七条 协会对会员进行年度考核,会员参加学习和培训达到本制度第五、六条规定之标准的,由协会通过考核。未通过考核的会员,协会报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暂停其管理人执业资格。
第八条 协会将设立网上法律服务平台,平台将收集破产法律、法规,选编优秀破产案例。会员可在平台上交流信息、传授经验、讨论疑难问题。
第九条 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将不定期组织疑难问题调研,对破产管理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开展讨论,提出解决办法,统一解决标准。
第十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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