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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泰清算--债权申报、审查与确认

时间:2021-12-07 | 栏目:破产公开 | 点击:

常德市通泰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与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债权后的审查。第四十五条不难理解,就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依法公告确定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向破产企业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管理人对登记造册、编制债权表并不难,但是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现就通泰公司办理的一件**破产项目,在审查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法。
       一、债权人所持债权凭证的真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因此,管理人在审查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对债权人提供的债权凭证、债权数额及书面说明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如对一较大金额的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时发现该债权严重不实,经向破产企业法人调查该债权形成的过程中了解,该债权的形成主要是在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时,向债权人借款,债权人将借款利息转为本金后又在息转本的基础上加算利息,导致债权增大。因此,管理人在审查时,将该申报的债权本息分离登记造册,并向债权人指出了多申报的不实债权,最终债权人无异议接受了债权确认。
       二、公私债权混同
       本项目破产企业为有限公司,但股东为夫妻二人。在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发现了大量的债权只有夫妻二人签字的债权凭证,没有公司财务手续或印章。由于公司是夫妻二人经营,没有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有些借款是否用于公司经营无法查清,给审查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为此,管理人除了在现有的财务账目中核查外,对债权人借款时公司是否有经营上的变化进行走访调查,当面核对,并将公司与夫妻二人银行流水进行核对,逐步查清了公司与个人的债权,经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后全部通过。
       三、高利贷债权的确定
       本项目申报的债权中涉及的高利贷债权较为突出。管理人在接受破产企业财务资料时,其账面负债为1600多万元的债务,但接受申报时已高达2600多万元,近1000万元为高额利息。因此,管理人在审查债权时通过对公司账目及银行账目的调查,大部分高利贷借款没有进入公司帐,而是直接转入了其个人帐户。由于破产企业因银行承诺的贷款不能到位,就向社会借款还贷,拆东补西,加之高利,使债权增大。因此,管理人对此类债权的确认严格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正常利息予以确认,未进行入公司账户的借款,原则上不予确认。
       四、职工工资与业务提成债权混同
       破产企业在销售产品时采取了销售人员工资加业务提成的营销方式,在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均将此类债权作为职工债权进行申报。
管理人在接受申报后,极为慎重。经研究认为,职工工资是用人单位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而业务提成是用人单位视职工完成工作业绩情况给予的奖励。二者的性质不同,应予以区分。因此,管理人在审查此类债权时,将职工工资列为优先债权,业务提成列为普通债权。
       由于破产法关于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的规定过于抽象。因此,我们认为,管理人在审查债权时具有二个职能:一是对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登记造册;二是编制债权表。在债权的审查确认程序中,管理人审查程序仅仅是债权确认的开始,债权人会议的核查、法院的裁定确认都需要管理人对债权审查有一个基本准确性,因此,这就要求管理人在收取债权人申报资料时应当严格审查债权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但由于大多债权人对相关法律不够了解,此时管理人应当在审查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引导债权人申报所需的材料,不足的加以补充。以争取申报债权材料的全面性与真实性。以便在破产案件审理时,为人民法院裁定予以确认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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