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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清算--管理人对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审计、评估的方式探讨

时间:2021-12-10 | 栏目:破产公开 | 点击:

湖南公正清算有限公司
 
       为了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适时对债务人财产进行鉴定、审计、评估当为必要之举。在破产财产调查、管理、变价的过程中,可能需要委托专业人员对债务人财产进行鉴定、审计或评估。其法律依据有:《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3条规定,处理破产财产前,可以确定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破产审判纪要》也要求,管理人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申请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审计和资产评估。《破产审判纪要》还规定,破产清算中财务审计、资产评价的中介机构由管理人聘请,并由管理人对其聘请机构或人员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规范和监督管理人委托审计、评估等财产管理工作。但对于管理人对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审计、评估等工作的方式,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从理论上来看,破产案件审理中需要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等相关工作的,对外委托主体应为破产企业的管理人而非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委托工作依法进行监督,但不能代替管理人以人民法院的名义直接对外出具委托手续。《破产审判纪要》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代替管理人作出本应由管理人自己作出的决定。管理人应当依法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审慎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不得将自己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在管理人中心主义的指导下,破产程序中的各项事务性工作应由管理人而非人民法院完成。对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审计、评估应为破产案件中的事务性工作,应由管理人完成。管理人并非人民法院的下设机构,其独立性要求其既不隶属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也不隶属于法院,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职务范围内的活动。原则上,适用法院诉讼案件的委托程序规定的主体应为人民法院,管理人的委托行为并不受其调整,因此管理人不需要遵守法院诉讼案件委托程序的规定。
       由管理人委托中介机构需要在公平和效率之间进行抉择。一方面,虽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3条的规定,管理人履行职责需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委托中介组织也不例外。只要对于管理人的监督机制能够正常运转,并辅之以管理人为忠实勤勉履行职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从理论上讲可以保障鉴定、审计、评估的结果公正、合理、可信。但是,实践中管理人与中介机构之间的隐性利益输送很难为债权人掌握,没有一定的程序约束,债权人可能会担心管理人滥用职权,与受委托组织沆瀣一气,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作为行使裁判权的公权力机关,应当适用较为严格的委托程序,以保障其公正与中立。管理人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可能会使管理人丧失处理问题的灵活性,进而降低案件处理的效率,不利于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
       为了最大限度降低道德风险,同时也降低管理人的责任风险,管理人可以参考法院诉讼案件中的委托程序。
       为了降低破产案件委托程序成本,提高破产程序处理的效率,以参照人民法院委托程序为原则的同时,当赋予管理人于委托程序上一定的灵活性。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采用公开比选方式选定中介机构,也可以在人民法院确认的司法鉴定机构等专业评估机构名单中采用抽签等方式确认中介机构。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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