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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铭清算--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的债权审核问题
时间:2021-12-27 | 栏目:
破产公开
| 点击:次
湖南佳铭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在破产案件中,由于企业法人法律意识淡薄,内部管理混乱等原因,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义对外借款的情形屡见不鲜。伴随着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即面临“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是否属于破产企业债务”的问题。
对于管理较为混乱的公司不但存在账务不清,相关账簿保存不当、毁损、灭失的问题,还可能出现企业股东或负责人将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同,甚至出现经营者、股东利用关联公司的控制权,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
首先管理人需要明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双重身份,既可以代表公司从事职务行为,也可以作为自然人从事个人行为。如果是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订借款合同,则应结合款项的实际用途来认定债务清偿主体。若所借款项用于法定代表人个人使用,则债权人可请求将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如果是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订立借款合同,亦应结合款项的实际用途来认定债务清偿主体。若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则债权人可请求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实际使用款项的公司与签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是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订立借款合同,无公司盖章,且款项未用于公司经营,则应认定此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而是其个人行为,应由法定代表人自行承担清偿责任。
同时管理人应注意《民间借贷规定》中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可以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放任自流。《民间借贷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对于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的情形体规定,包括:(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6)违背公序良俗企业若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相关民间借贷行为存在法律关于合同无效规定的情形,则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管理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认定债权人的债权部分。
我国现行法律对法定代表人名义借款的问题并未作出具体的操作程序以及,因此企业的管理人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对于此部分债权的认定上仍面大困扰。因此,管理人更应注意在确认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就认定时应详细梳理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的资金往来,严格对企业进行审据借款用途,并谨慎对此部分债权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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