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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铭清算--特定化货币取回的问题

时间:2021-12-27 | 栏目:破产公开 | 点击:

湖南佳铭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货币资金作为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在我国民法理论与实践上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将货币的所有权与占有状态相统一。然而,在某些情形下,货币能够被特定化。其“占有”与“所有”相分离,脱离“占有即所有”的本质属性。
       实践中对于货币特定化的认定标准同样存在一定的争议,各法院判决中对于货币特定化的判断存在不同的标准:部分法院认为,使货币特定化需设立专门账户存放该款项;也有法院认为,只要厘清货币所在账户的详细流水,确保争议款项在账户的数字金额上能够区分,即具备特定化条件;部分法院采取更宽松的判断标准,认为货币的特定化通过双方约定即可达成。而对于权利人在破产过程中将货币转人破产管理人账户的情况,法院倾向于认为,即使未设立专门账只要货币在管理人账户上,且能够与其他财产相区分,该货币即被特定化。在此情形下,建议管理人首先应对受争议的货币的账户进行充分的调查,如该账户是否为专门用于存放该笔款项的账户,双方对该账户有无明确的约定,该账户汇入的款项是否均有清晰明确的备注,该账户是否存在转出记录,转出记录是否有明确证据支持取出款项的目的,该账户内的款项总数是否有明确的进出流水能够核对无误,是否能够认定该账户内争议款项不发生变动从而未与其他款项混同。鉴于是否同意取回权申请将直接关系到可向债权人分配的债务人财产总量,为全面防范风险,避免债权人提出异议,建议管理人应采取严格的判断标准,全面审查。如经判断,认为争议货币已采取专门账户管理,与债务人其他财产可明管确区分,可同意取回权申请,如经审查,认为存在争议,如未开立专门账户进行理,即使通过流水可将款项予以区分等,也不应直接同意取回权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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