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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澧清算--破产清算评估问题

时间:2021-12-28 | 栏目:破产公开 | 点击:

湖南九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涉及到国家、破产企业职工以及众多债权人的利益冲突。企业进入破产清算阶段,所有的历史遗留问题都要一一解决,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因此,破产清算评估在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思路和评估方法上与其他资产评估有一定的差异,评估人员对此应有新的思考。
       一、关于评估目的和评估范围
       1. 评估目的应由委托方(清算组)在评估业务约定书中确定,为清算组提供评估基准日有关财产的清算价格和债务的核实额,为处置破产财产、偿还债务提供依据。  
       (1) 对破产企业部分财产(指定的财产)进行评估。
       (2) 对破产企业列入破产清算的全部财产进行评估。
       (3) 对列入破产清算的全部财产进行评估,并对破产企业债务进行清查核实。
       关于评估目的,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一是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与破产财产是两个不同范围的概念;二是评估对象是破产企业的财产而不包括债务。
       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已设定抵押且抵押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财产+按法律法规不列入破产清算的财产。  
       按资产评估规范的要求,债务的评估应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按被评估单位未来实际应支付的债务金额作为评估值。破产企业的债务应按法定顺序清偿,并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有效债务时,对不足清偿的债务予以豁免。故债务的实际支付金额只能在评估后才能确定。因此破产清算评估、不能预先确定债务的实际支付金额,故无法确定评估值。评估人员只能对截止评估基准日破产企业实际承担的债务进行清查核实。  
        2. 评估范围应根据评估目的确定。列入破产清算的全部财产包括破产财产和已设定抵押的财产。对列入国家调整产业结构的破产企业和列入全国企业破产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企业及行政划拔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人员在确定评估范围时应注意以下情况:
       (1) 截止评估基准日,产权归属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都应纳入清查核实范围。评估人员应根据破产法及相关法规,划分财产并予以列示和披露。
       (2) 截止评估基准日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财产使用权、租凭权、抵押权、取回权、求偿权等,应列入评估范围,并予以披露。
       (3) 已设定抵押的财产,不论抵押权人是否放弃优先受偿权,均应列入评估范围。评估报告应将评估结果与抵押债务相等部分单独列示,评估结果超过抵押债务部分列入破产财产。
       (4)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不列入破产清算的财产如:非破产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的划拔国有土地使用权、职工住宅、学校、幼托园(所)、医院等福利设施、原则上不应列入评估范围。但根据破产预案及清算组明确规定,没有必要续办的福利设施并能随同其他财产一同转让或单独转让的,应列入破产财产进行评估。如果地方政府及清除组要求对不应纳入破产清算的土地使用权估价,也可将土地使用权列入评估范围进行评估,但不应采用清算价格法。对以上不列入破产清算的财产,评估报告中应披露已剥离财产的数量、金额及依据,以及不予剥离的原因。
       (5) 对破产企业代管他人的财产,代管证据充分的及经人民法院裁定或债权人会议认定的不应列入评估范围。如果评估人员认为作为他人财产依据不充分,且尚未经法院裁定或债权人会议认定,应列入评估范围并披露相关情形及其评估值。
       (6) 按破产法规定,截止破产受理日,破产企业财产中涉及诉讼、裁定及尚未执行终结的财产,被行政扣押、查封的财产,均应列入评估范围,并在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形及评估值。
       (7) 清查财产中发现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前6个月内非法转移的财产、放弃的财产权利,均应清理纳入评估范围。对在此期间非正常降低价格出售的财产,凡能追收差额或退还财产的,应按正常售价计算的差额列为债权或列为外存财产纳入评估范围,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形及评估值。
       (8) 国家统一安排的拆迁项目涉及的尚待拆迁的财产,其中可搬迁的财产,应列入评估范围;不可搬迁的不动产应从破产企业财产中剥离,不列入评估范围。被拆迁的财产所对应的补偿财产及补偿资金均应列入评估范围。以上拆迁财产及补偿财产中按合同及有关政策规定用于职工住宅和其他职工福利设施的部分,应予剥离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剥离的依据、方法及金额。
        二、评估基准日 
       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应以法院裁定企业破产并发布公告日为评估基准日。
  由于法院受理企业破产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需历时三个月以上,至法院正式裁定企业破产时间就更长。在处理企业破产的实际工作中,地方政府及人民法院为社会稳定需要,往往采取提前进行破产程序。从法院受理破产并公告日起,立即成为清算筹备组进驻破产企业并接管企业财产,提前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做好安置职工的准备工作,待法院裁定企业破产后,立即处置破产财产,清偿债务。提前进行资产评估有利于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裁定,可大大缩短破产过程,减少财产损失和清算费用,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我们认为,破产清算评估以法院受理破产日为评估基准日,但应获得清算组及受理法院认可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
       三、评估方法
  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评估,应以财产强制快速变现为评估的前提条件,因此应选取用清算价格法做为评估的主要方法。
       1.法律、法规允许公开出售的财产,以基准日现行市价为基础并充分考虑财产快速变现对交易价格的影响确定其清算价格;对二手物资市场、拍卖市场较成熟的地区,也可参照二手交易市场及财产拍卖市场的交易价格确定清算价格。法律、法规不允许公开、出售的专用设备和物资,应按专营行业内的重置价值确定评估值;对规定应报废就地销毁的、应按其可回收值扣除销毁费用的净残值作为评估值;销毁费用大于可收回残值的,评估值为零。
       2.财产快速变现对交易价格的影响,可用折扣率或变现率参数来确定,两者关系为:
       变现率=(某财产快速出售时的价格/某财产正常出售时的价格)×100%
       折扣率=1-变现率
       清算价格=评估对象的市场价格×变现率
       或=评估对象的市场价格×(1-折扣率)
       评估人员应认真调查本地区近期内(通常3年内)破产企业财产的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实际变现方式及变现金额,掌握充分的第一手资料,获得各类财产实际变现值与按公允价格确定的评估值的比率,即变现率。并结合被评估破产企业的性质、所在行业特点、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发展趋势、资本市场的成熟程度以及待估财产的通用性、供求状况和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各类财产适用的变现率或折扣率。
需要注意的是,变现率(折扣率)受资产类别、地区的影响较大,在实际工作中应按照房地产、通用设备、专用设备、通用性高的物资、通用性差的物资分类确定适用的变现率(折扣率)。通用性越好,变现率越高,折扣率越小;反之亦然;此外,破产企业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资本市场的成熟程度对变现率的影响极大。边远落后地区经济不发达,难以进行产权交易,同类资产的变现率大大低于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变现率(折扣率)对评估结果的影响极大,因此要求评估人员尽可能多收集企业破产清算的实际案例,并进行综合分析,谨慎确定各类资产的变现率(折扣率)。
       四、财产的清查和评估
       由于破产清算是企业终结日的彻底清盘,清查结果和评估结果对清算组及有关利益各方都十分重要。因此,评估人员应始终保持勤勉、谨慎的工作作风,使清查结果与实际情况一致。
       1.货币资金,应以评估基准日实存货币金额作为评估值,所以未达账项均应进行调整。
       2.评估人员应全面参加实物盘点工作,使清查核实数额真实、正确。
       3.凡属评估范围的财产,无论质量好坏、能否变现,均应按实有数清查上表。账内财产按实际数量和账面单价列入调整后账面值;盘盈财产按预计变现值列入调整后账面值。
       4.评估人员应认真阅读“破产预案”,调查了解清算组对财产的处置方式,结合财产的类别和特点确定具体的评估。
       (1)拟将破产企业实物财产随同房地产整体拍卖的,应按财产的现时状态的重置价值及综合变现率确定评估值(适用于破产后财产可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
       (2)拟将财产分零出售的,应按财产的最佳合法用途及现行的卖价及快速变现率确定评估值,还应扣减固定安装财产的拆除费用等使评估对象达到可出售状态时的必要支出。
       (3)拟将房地产分零出售时,对同一宗地内因临街状况、用途等因素使房地产价值差异较大,应分别确定评估值,以供清算组参考。
       5.对于破产企业的债权,评估人员除进行大量的函证调查外,应逐笔核实债权的发生时间、经济内容、历年追收及核对情况、诉讼时效、交易纠纷及裁定情况、债务人偿还能力等,综合确定可收回金额。对有依据证明可收回的,按可收回金额确定为评估值;对有依据证明无法收回的,评估值为零;对评估人员函证失败且无法证明应收款项是否可收回的,可在综合分析收账风险的基础上确定适当的损失率,得出评估值。应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应收款项的清查、评估方法,对坏账损失的估计应作出特别说明。
       6.认真清理破产企业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可合法转让的,按收益法或成本法进行评估,并考虑快速变现对成交价格的影响确定评估值;对不能合法转让的无形资产评估为零。
       7.认真清理破产企业的各项财产权利。对评估基准日已持有的财产权利,如取回权、求偿权、使用权等,应进行评估;对尚未取得的未来财产权如拆迁还房、联建还房等,应按有关合同协议中破产企业所有的财产数量、质量、交付时间,按评估基准日市价水平和变现率计算并折现后确定评估值。
       五、债务的清查核实
       由于破产债权的确定和偿还应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度,评估机构在清查核实债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 由于破产企业资不抵债,可能存在较多的未入账债务。评估人员在清查核实中应特别关注借款、利息、税金、社会保险金、财产保险费、水电气费等重点项目是否存在未入账的负债。
       2.应调查核实破产企业实际拖欠职工的应发工资和应报销的福利费、退休费金额,并按实际拖欠金额调整应付工资及应付福利费项目。住房周转金余额应以必须支付的职工住房补贴、应交住房公积金等债务作为核实值。
       3
.向主要债权人函证并通过法院取得债权人申报资料,认真核对破产企业债务与债权人申报及回函数的不符事项。对证据充分的不符事项应进行调整;对证据尚不充分应进一步取证的不符事项同清算组协商后,可暂不在评估中调整,由清算组、债权人会议及法院最终确定。评估人员应适当披露尚未调整的重大不符事项并说明未调整的原因。
       4.为完整地反映破产企业的财产及相关债务,对评估中涉及某项财产相对应的负债,应单独列示或适当调整原有债务金额。如划拔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出让价评估时应缴的土地出让金,应单独列为一项负债;评估基准日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存货按评估值变现时产生的销项税额的部分。为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税法规定调整应交税金项目的核实值。
       5. 对评估基准日尚未履行的抵债协议、尚未执行终结的裁定和判决,尚未发行的其他承诺及约定事项,凡涉及财产及债务的,在清查核实时均不应调整相关的财产和债务金额,由清算组及法院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或履行。评估人员应对相关情形予以披露。
       6.清查核实中发现的在破产受理日六个月内提前偿还的未到期债务,应予调回并在报告中披露。
       六、评估报告中法律效力及有效期
       1. 评估机构出具的破产清算评估报告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作为清算组处置破产企业财产的底价或依据;经评估机构清查核实后的财产及负债,可作为清算组建账及调账的依据。
       2. 评估报告报送给清算组后,因债权人大会决定或法院裁定对评估范围内的财产归属及负债金额产生影响时,由清算组按合法有效的依据对相关的资产及债务进行调整。
       3. 原国家国资局国资办(1997)58号文件规定,破产清算评估报告的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为半年。根据企业破产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原规定的有效期太短。由于企业破产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工作,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太短,往往造成评估报告失效后继续处置财产的现象,引起债权人的非议。建议延长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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