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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集律所--金融债权人破产重整中申报问题探讨

时间:2021-12-31 | 栏目:破产公开 | 点击:

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
 
       金融债权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主要工作包括: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各项表决权、按照重整计划受偿债权等等。以下,本文就金融债权人参与重整程序涉及债权申报一些重要问题进行阐释:
       金融债权的申报内容,以银行贷款为例,一般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迟延履行金、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等,金融债权人严格按照管理人送达的债权申报指引进行申报即可。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此外,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金融债权人都可以申报。在申报时限方面,建议金融债权人尽量给管理人审查债权预留充分的时限,这样既有利于管理人工作的开展,也有利于金融债权人与管理人沟通关于债权确认的一些细节,避免不必要的摩擦,并争取在一债会前取得管理人的审核确认。
       1、关于罚息的复利、复利的复利、迟延履行加倍利息能否申报债权的问题。破产债权的确认,是根据其他实体法进行的,但破产申报债权会受《企业破产法》特殊规则的限制,比如停息规则,比如破产倾向于保护债权人集体利益的原则。罚息的复利,在有明确合同约定支持的情况下,一般能够被认可。复利的复利,没有法律依据不会被认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计收的迟延履行加倍利息,目前实践中,有认定普通债权的、有认定劣后债权的、有不予确认破产债权的,笔者认为金融债权人可以先进行申报,但要做好该部分不能实际上获得重整清偿的准备。
       2、关于临时表决权的问题。《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实践中,债权尚未确定一种最常见的情形即为债权涉诉,管理人一般会在债权表中将该等涉诉债权列为暂缓确定债权。该等情况下,为了能够在债权人会议上行使表决权,金融债权人有必要要求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请临时确定债权额,以便行使表决权,人民法院会以决定书的行使确定债权人临时债权额。人民法院也可能会限定临时表决权的适用范围,比如仅适用于一债会某某议案的表决,暂缓确定债权的金融债权人要注意做好相应的衔接。
       3、关于逾期申报的问题。《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关于逾期申报的影响。实体权利方面,《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从前述规定看,即便重整期间未申报债权也不影响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行使权利,因此可以认定,金融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逾期申报债权的,不会导致其实体受偿权的灭失。程序权利方面,逾期申报的,债权人需要承担因补充申报债权而增加的审查确认费用和部分程序性权利丧失的后果,这些程序性权利包括,补充申报债权人对已经表决过的事项不再享有表决权、异议权。基于以上,金融债权人应当注意避免逾期申报债权,以免承担不必要产生的不利后果。
       4、关于可否撤回申报的问题。《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没有对债权人撤回债权申报的程序性问题作出规定。既然债权人有权选择申报或不申报债权,那么应当允许债权人撤回债权申报。实践中,金融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撤回债权申报的情况并不少见,尤其是在债权人可追索担保人的情况下。有观点认为,立法应当对债权人撤回债权申报的行为加以限制,以避免给破产重整程序造成负面影响。对于金融债权人而言,在现行法律规定下,一方面金融债权人可以视情况对撤回申报的手段加以利用,另一方面金融债权人也要注意,在金融债权人实际参与到重整程序,比如在债权人会议当中行使相关权利、债权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表决重整计划以后,撤回申报可能面临负面结果。理论上,该等负面结果可能包括,因可能对重整程序造成不利影响而被限制撤回,在追索担保人时,担保人可能抗辩债权人侵害其权利,主张免责或索赔。
       5、关于债权异议救济程序问题。破产程序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或本人债权与金融债权人意见不一致。该等情况下的救济路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已经比较明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债权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债权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第九条规定:“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需要金融债权人引起注意的是,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时间,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另外,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收费标准,目前存在不同观点,有按件收费的,有按财产标的额收费的,金融债权人应有成本预期。
       破产问题本质上是债权债务关系问题,金融债权人参与破产重整程序,经常是不得已而为之。一方面应当认识到,实践中绝大多数破产案件中的大部分债权都是金融债权,企业破产,金融机构难以独善其身。另一方面也应当认识到,金融债权人的参与,对重整的推进有非常大的影响力、助推力,包括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以及对重整投资人招募和融资支持等的影响。所以,金融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重整程序中,需要树立两方面的观念:既要保护债权,又要挽救、协助改善具备良好经营前景的债务人。这两者不是对立关系,债务人重整后的良好经营有利于金融债权的受偿是毫无疑问的(比如留债的清偿、债转股的股权价值提升、再合作机会等等)。
       此外,金融债权人还应该做到防患于未然。在债权债务关系设立阶段,充分考虑、预估债务人破产情形对债权实现的影响,提前在合同中设定相关保障自身权益的条款,并实际落实有关的风险防控、监管措施。另外,也要提前了解破产重整程序流程。在预重整、重组阶段做好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的心理准备,并朝既定目标开展相应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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