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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通清算--破产费用清偿的思考
时间:2022-01-04 | 栏目:
破产公开
| 点击:次
湖南银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企业出现破产情形,通常由破产企业或企业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指定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而管理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会产生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些费用最终由谁承担?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依据《破产法》务实考虑。做到既合法又合理。
一、破产费用的承担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在破产企业的财产中优先清偿,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等职工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
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破产费用包括的内容
1、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包括破产案件受理费、职权调查费、公告费、送达费、法院登记申报债权的费用、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的费用、证据保全费用、财产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勘验费用,以及法院认为应由债务人财产支付的其他诉讼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用必须是为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不包括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个别债权人因其他争议而发生诉讼的费用。
2、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债务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利,自破产案件受理后而丧失,债务人所有财产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当然,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除外。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变价和分配,必然要支出相应的费用,这些费用也就是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费用、变价费用和分配费用。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所以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由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中优先清偿。
对于破产企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在财产分配时,应承担相应的破产费用,首先计算出破产财产的分担(摊)率,分担(摊)率等于破产费用总额除以财产分配总额,抵押权人债权的实际受偿额等于应受偿额减去破产费用分担(摊)额得出,担保物变现额中抵押权人优先受偿额按破产费用分担比例承担破产费用后,才显破产分配的合理公平,否则,破产费用由普通债权人全部承担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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