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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德清算--论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与防范
时间:2022-01-06 | 栏目:
破产公开
| 点击:次
湖南云德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肖继华
摘要:
2014年以来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从粗放高速到集约高质量发展。大量经济益低下的企业处境艰难却不能及时退出市场。2015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僵尸企业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此后,走向破产的企业不断增多,作为破产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公司等中介机构也在不断地增多。但是,破产管理人的专业水平、经验能力等参差不齐,从而导致管理人责任纠纷的日益增长。本文就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执业风险与防范进行分析,为破产管理人规避自身执业风险提供一点建议。
关键词:
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执业风险 风险防范
一、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九民纪要》规定以及实践要求,管理人履职还涉及管理人对已知债权人的通知、对申报债权的审核和确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人对破产企业债权、财产的追讨;对股东未缴出资的追缴;经人民法院许可后,管理人自行公开聘请中介机构并进行监督的职责;撤销无效及个别清偿行为等。
二、管理人执业风险及防范
(一)调查破产企业财产状况的执业风险及防范
对于当下破产企业大部分为人去楼空的僵尸企业,管理人对于破产企业的财产,无论是否接管,都应展开尽职调查工作。管理人应通过查找公开信息,调阅工商档案等方式,寻找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书面通知破产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高管人员、财务负责人、股东等主体要求交接。在交接未果的情下,管理人也应通过现有可行的方式查找破产企业财产,如到不动产中心、车管所、银行等相关单位调查其名下是否有车辆、不动产、存款等,以及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核查破产企业债权债务情况,并及时向相关执行法院衔接并发出中止执行或/和解除保全措施的函,防止破产财产流失或被错误执行。
若因管理人未尽职全面调查破产企业财产,导致清算财产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出现遗漏,给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管理人可能将面临被追责的法律风险。
(二)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的执业风险及防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在法院公告之外,通知已知债权人的职责由管理人执行。若未及时送达债权申报通知,可能导致债权人无法按时申报债权产生的管理人赔偿责任风险。管理人在接管资料中掌握的情况之外,还应通过向税务机关、公积金中心等机关单位询证方式了解破产企业的税款债权、社保债权、医保权、公积金债权,以及公开执行案件所涉债权,并视其为已知债权人,通知其申报债权。
(三)管理人债权审查和确认债权的执业风险及防范
对于债权的审查和确认,管理人可因审查不严谨导致债务人、债权人追究管理人的责任。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应坚持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并重的基本,严格依法审核债权材料,对于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当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并重点核查裁判文书中判決的本金、违约金及利息等计算方式,对于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债权不列入破产债权。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需向执行法院了解执行情况;对于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但证据真实、合法、充分,或者虽然证据不足,但债务人财务记录有明确记载或者有其他证明文件的,应当根据证据、财务记录或者其他证明文件进行债权确认,或管理人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破产企业进行审计的,可根据审计结果确认债权,但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列入破产债权。对于证据不足的债权无法进行确认的,可以不予确认,债权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管理人复核,若管理人对异议不予采纳,异议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通过法院审理后的判决结果来进行认定。
(四)管理人接管、管理、处分破产企业财产的执业风险及防范
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企业时,应做好档案资料、设备实施清点、书面交接工作,重点关注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属问题等问题,针对财产的不同特质制定管理制度并向人民法院报备,否则可能面临接管手续不全和接管过程无见证的风险。在接管时,双方应当进行现场核,并进行书面交接,对于企业没有保管或第三方占有、使用的财物,破产企业的相关人员应作出说明,详细记录,并依法追缴。对于由第三方继续保管较为妥善的财产,报人民法院同意后,可由管理人继续委托其保管。
管理人应当制定破产财产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破产财产,避免出现保管不当、财产流失的现象。管理破产财产的安全一直存在诸多难题,如车辆、设备、物业等,可通过报请法院批准聘请保安人员或安装监控设备,做好破产财产的日常管护、巡查,防止出现因管理疏忽而导致的安全事故、财产损失。
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分财产,避免自行处分带来的风险。管理人可公开选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破产财产、股权进行评估,防止低价出售;对于价值不高的一些办公设备、办公用品,不进行评估的,应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通过,并确认拍卖价格,在拍卖不成交时再交由管理人议价出售。
(五)管理人对外催收债权、追究高管及股东责任的执业风险及防范
若管理人不积极催讨对外债权,导致债权不能收回,或者超过诉讼时效,或者证据灭失的,管理人对此将面临赔偿的风险。为避免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风险,管理人应全面掌握破产企业债权信息,核实证据,尽力追讨,避免遗漏追讨债权而导致没有履行职责,从而导致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破产企业常常存在大量的过了时效的债权,或未过时效但追讨困难的债权,若债权金额不大,预计执行困难,且追讨费时费力、得不偿失的债权,可通过债权人会议商讨决定是否通过诉讼方式追讨,管理人不能自行决定放弃追讨债权。
对于联系不上破产企业高管、股东的,且未能接管企业的财务账册,无法查清财产被转移的性质、关联方往来具体情况,导致管理人在调查、追讨时证据不足、费用短缺,管理人需要向债权人会议进行汇报核查情况,由债权人决定是否提起有关追讨诉讼,并垫付一定的诉讼费用。
(六)管理人参与破产企业诉讼、仲裁的执业风险及防范
经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后,无论是否接管了企业,相应法律责任业已产生,管理人应重点关注破产企业涉诉情况,如有正在发生的诉讼,应当积极参加其诉讼、仲裁活动,以免因管理人缺席审判而造成破产企业损失。
三、破产管理人信息互通平台及队伍、制度建设
(一)加快破产管理人信息互通平台的建立
为保障破产管理人的高效率履职,尽可能减少破产管理人履职风险,应尽快加强破产管理人可应用的综合信息互通平台的建设。如在处理破产案件时,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该平台迅速查询到破产债务人的全部信息,包括已经在全国各地法院立案的案件、审理中的案件、执行中的案件等,同时也可以起到反向作用,即其他法院对破产企业进行审判或者执行时,可以获知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从而采取积极方式联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而不再局限于只能依靠破产受理法院和破产案件管理人的通知。这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产生更多的经费而消耗破产债务人的资产。通过该平台,有利于减少管理人在调查财产、已知债权人方面的履职风险。
(二)加强管理人队伍的建设
在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管理人应保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来完成对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等情况的核查,作为管理人应具备应对清算、重整程序中发生各种问题的能力。面对越来越复杂案件,管理人团队应当建立内外高效沟通机制以及重大问题集体決策制度,除破产清算域相关法律法规外,还需要持之以恒地学习企业管理、财务等商业知识,能否打造专业知识过硬,综合协调能力出众的管理人队伍,是有效防范履职风险的关键。
(三)规范管理人的工作制度
建立破产清算管理制度、流程及风控体系,实现工作流程化、流程标准化、标准明确化,形成一套完善的操作规范和办案指引,避免或减少风险的发生。
(四)参与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
因破产管理人居于破产程序核心,参与破产全流程,拥有宽泛的职权,与此同时,管理人面临着极大的风险,承担着繁重的责任,但其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如若管理人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其可能无力承担高额的赔偿,因此,破产管理人需积极参与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从而有效分担执业风险。
结语:
机遇往往与风险并存。随着破产案件数量激增、案件规模扩大,律师事务所、清算公司等承办破产业务亦不断增加,由于案件复杂程度在不断增加,破产管理人履职被投诉率也在逐年增高。虽然会有多种原因导致破产案件管理人在执业过程始终伴随着各种风险,但做好风险防范并不断提升应对风险的能力,可以对执业风险问题提前予以化解,最终在合法、尽责、安全的框架下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参考文献:
[1]徐宁蔺 曾玉玲《论我国破产管理人的履职风险与防范》
[2]肖茹 《我国破产管理人职责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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