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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德清算--债务人无产可破情形下终结破产程序的思考
时间:2022-01-06 | 栏目:
破产公开
| 点击:次
湖南云德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朱天华
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背景下,产生了大量的僵尸企业,随之很多无产可破(指没有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下同)的破产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如何消化掉这些无产可破的破产案件,提高司法审判效率,已成为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必须迅速解决的新课题。本文从湖南云德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承办的一个破产案件,探讨无产可破情形下简化终结破产程序的问题。
常德市某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于2020年11月裁定受理了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湖南云德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破产清算管理人。
管理人进场工作后,没有接管到债务人的财产,经调查亦未发现债务人有其它财产。管理人随即向人民法院报告并建议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还是要求管理人完成债权申报并召开债权人会议。截至2021年11月,管理人仍未发现债务人有任何财产,管理人将无产可破的情况向债权人通报并征询意见,没有人愿意垫付破产费用。至此在近一年的期间内管理人已垫付各项破产费用近四万元。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问题的提出:在管理人发现债务人无产可破的情形下,如何简化终结破产程序?
笔者认为,管理人经调查发现债务人没有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可以在债权申报期间告知债权申报人并征求债权申报人是否愿意代付或垫付破产费用,如果没有人愿意代付或垫付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可以及时提请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0条“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破产申请受理后,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人代为清偿或垫付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管理人申请宣告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显然,在债务人无产可破的情形下,在债权申报阶段适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上述规定。对无产可破的破产案件及时终结破产程序,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有利于及时消灭债务人所涉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和了结由此产生的各种矛盾,有利于减轻债权申报人的负担和减轻管理人的负担等等。
回到上面的案例,如果在债权申报阶段适时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就可以在更短的期限内结案,债权申报人也免受折腾,管理人也会减少很多负担。当然,管理人获得了n元的援助资金减少了管理人的亏损,也是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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