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公正清算有限公司总经理、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 杨业福
每一个破产管理人都会有与债务人开户银行打交道的经历,但往往都不太顺畅。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在接受指定后,应及时接管债务人财产。债务人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当然也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应当由管理人接管。管理人一般先查询债务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含历年交易流水、现有存款余额、是否已被冻结等),随后划转账户内的余额至管理人账户,最终在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将银行账户撤销。实务中,管理人查询银行账户、划转余额时银行总会提出各种各样的要求,一旦管理人无法满足这些要求,接管银行账户的工作将停滞,破产案件进程就可能受到影响。我省已出台了可操作性的相关规定,对管理人在实务中提供了便利。但实践中也存在些许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与协调。
一、已有的可操作性的相关规定
2020年12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协调机制的通知》),对政府相关部门认识管理人职责定位,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作出了相关规定。2021年3月2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共同发布了《关于破产企业程序中企业账户管理及征信相关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对管理人在办理债务人企业账户信息、划转债务人资金、撤销债务人账户及征信相关业务的,银行应视为债务人企业自行办理。除此之外,近两年各地法院也都积极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形成各类规定,以便管理人办理银行账户相关业务。
二、 实践中遇到具体的问题及参考解决方案
1.关于管理人印鉴无法核对的问题
大多数商业银行办理查询和支付款项等业务,要求核对存款人的预留印鉴。但对于“无财产、无场所、无人员”的三无破产企业,管理人往往很难接管到企业的证件和印章。如果直接使用管理人印鉴,又存在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情形。
解决方案建议:如管理人能够取得债务人的公章,则根据银行要求选择使用印章。如管理人未接管到公章,则提供破产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介绍信等材料,并以省高院与人行中心支行发布的《联合通知》作为依据,尝试与银行柜台的工作人员沟通。
2.关于必须收取裁定书和决定书原件的问题
部分银行要求收取破产受理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原件,目的在于核对材料的真实性。但大多数法院仅向管理人送达了几份甚至一份文书原件。如果每家银行都需要收取原件,显然是不够用的。
解决方案建议: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支付款项仅需要原件核对,没有规定必须收取原件。管理人可以参照该规定,尝试说服银行收取加盖管理人印章的复印件。为了避免沟通无效阻碍破产案件的推进,在案件受理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法院领取多份文书原件备用。
3.资金划转必须法官现场办理的问题
管理人申请对破产企业银行账户存款余额划入管理人账户时,银行除要求提交法院受理裁定、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资金划转通知书后,还要求2名法官在场,并提供双人双证。即工作效率太低、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解决方案建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并依照破产法执行职务。债务人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本就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应当由管理人接管。因此,管理人应当向银行工作人员说明办事人员的身份首先是管理人的工作人员,应视同原债务人身份,债务人处分自有资金,不应增加其他附加条件。
4.关于银行账户无法撤销的问题
债务人开立账户的银行有些也是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如果债务人未能全额清偿贷款,且存在其他担保人未追偿完毕的情况。有些银行会以贷款账户是还款的专户,不同意撤销债务人的银行账户。
解决方案建议: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存款人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经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银行应当予以销户,无论账户对应的贷款是否清偿完毕。管理人可以向银行提供上述法律依据,充分沟通以便注销账户。
三、结语
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的网点对破产案件相对陌生,管理人要秉持解决问题的理念,在提供相关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尝试与银行工作人员沟通。大部分业务,可以先以管理人名义提出查询、划转。如银行不认可,以债务人名义查询、划转。请求法院开具调查令和协助执行函是最终的手段。
随着破产案件增多、各地法院纷纷设立破产法庭或破产审判庭,银行将对管理人的工作越来越熟悉,现阶段存在的实务问题也必将逐渐解决。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