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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源清算--浅议非正式职工劳动报酬在破产清算中的受偿问题
时间:2022-10-19 | 栏目:
破产公开
| 点击:次
常德鑫源清算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非正式职工劳动报酬在破产清算中的受偿问题,本公司的做法是:债务人拖欠的非正式职工劳动报酬由其申报,经管理人调查核实后,如数归类于职工劳动债权列入债权表,然后经债权人会议核查确定,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列入第一清偿顺序,与列入同一顺序的职工劳动债权,按同等比例受偿。如本公司经办的于2015年6月30日由法院受理的湖南梦浩特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将欠临时工(含农民工)工资和欠职工工资等劳动债权列入第一顺序,均已全额受偿。对此,其他债权人也没有提出异议。本公司如此做法,至少基于以下些许理由:
首先,非正式职工是相对于企业的正式职工而言的,一般指未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确定正式劳动关系的短期雇用的临时工(包含农民工)等,无论是正式或是非正式职工,都是企业雇佣的工作人员。非正式职工劳动报酬与正式职工工资都是劳动报酬性质的债权,同样要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符合公平原则;由于企业破产法规定了职工工资属于优先受偿的债权(即第一清偿顺序债权),可惜没有进一步明确非正式职工劳动报酬也属于优先受偿的债权,不过也没有排除其不属于优先受偿的债权,好在适用企业破产法(试行)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参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顺序清偿。这也就是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第一清偿顺序,《企业破产法(试行)》虽已废止,在适用现行的企业破产法时,管理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的原意仍可参照执行,将同属于劳动债权的非正式职工劳动报酬列入第一清偿顺序依法受偿。但管理人甄别非正式职工劳动报酬时,应区别企业委托他人从事某项事务应支付的报酬一般不能作为职工债权,如企业在进入破产清算前拖欠的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费、律师代理诉讼的代理费通常作为普通债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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