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破产公开 >

鑫源清算--优秀案件:常德市湘拓实业有限公司重整清算案

时间:2022-12-05 | 栏目:破产公开 | 点击:

       【案情简介】
       常德市湘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拓公司),于1999年1月11日经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民营企业。2015年6月以后,因自有资金严重不足,经营管理不善,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导致所开发建设的御泽园一期销售的房屋不能为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二期工程因拖欠工程款成为“半拉子”工程,工程停工、公司处于停业状态,引发业主和建筑工人不断上访的群体事件。2019年1月11日,债权人湖南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正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德中院)申请对湘拓公司重整。2019年4月3日,常德中院作出(2019)湘07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万正公司的重整申请。2019年4月17日,常德中院作出(2019)湘07破申1号决定书,指定常德鑫源清算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湘拓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0年12月30日,因湘拓公司在重整期间,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已缺乏挽救的可能,无法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常德中院根据管理人申请,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湘拓公司破产。
 
       【审理情况】
       管理人接受常德中院指定后,于2019年4月25日进驻湘拓公司,接管了湘拓公司全部财产及营业事务。2019年7月12日,湘拓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决定债务人继续经营。在重整期间,因湘拓公司开发的二期工程御泽园12#楼有近3000万元工程量停工待建,且无启动续建的资金;用于建设的土地办理了抵押登记且抵押权人不同意撤销抵押,导致无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无法进行房屋销售回笼资金,无法办理按银行贷款揭贷准入,加之无合适投资人投入资金,御泽园12#楼有形成“烂尾楼”风险,为最大限度保护大多数债权人利益,2020年1月19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和《关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继续履行及工程款支付方案的报告》,常德中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法裁定延长重整期限至2020年7月1日。此后,管理人一方面积极筹措工程建设资金,清收债权1800多万元,并与工程施工方反复协商,及时启动御泽园12#工程项目续建;一方面将重整工作中存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土地解押、商品房预售许可、银行按揭贷款准入、应税事项及销售发票申领、工程项目续建及验收、一期不动产权证办理等一系列束缚重整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向常德中院和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得到了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精心指导,先后4次召开了关于湘拓公司的专门协调会,出台了会议纪要;2020年11月6日,常德中院作出(2019)湘07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用于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证》名下的他项权证。使案涉问题得到解决,尽管受疫情影响,确保了御泽园12#楼工程项目顺利竣工验收,化解了“烂尾楼”风险,该栋楼实现市场价值2.4亿多元。
       经管理人对湘拓公司财产状况的调查、清理和清收,根据2021年10月28日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湘拓公司资产市场价值为268887531.87元。经债权人申报、管理人审查、三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总计为484908160.46元。因当前房地产市场疲软,湘拓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现阶段变现难,尚有实物资产149473917.3元。2021年12月17日召开湘拓公司第四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采取实物与货币相结合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常德中院裁定确认。在满足清算费用和第一、第二顺序的债权清偿后,第三顺序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23.9%。2021年12月30日,常德中院作出(2019)湘07破1号之五民事裁定书,终结常德市湘拓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典型意义】
       湘拓公司重整及破产清算案,是在企业本身无能力自救、开发项目濒临烂尾的情况下,通过司法程序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典型案例。
       一、通过重整和延长重整期限,整合、优化资源,推动工程项目续建,保交房、稳民生化解各类矛盾和纠纷。本案中,因湘拓公司拖欠工程款,加之疫情影响,续建工程无法正常启动。通过清收债权,保证了农民工工资和续建工程款支付,顺利启动续建工程;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债权人会议决策,决定合理延长重整期限和合同继续履行及工程款支付等重大事项,使续建工程顺利完成,实现了破产财产最大化。
       二、通过府院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合理运用行政职能作用,解决了司法程序本身无法解决的一些列瓶颈问题。本案涉及商品房预售许可、税务事项、银行按揭贷款、工程款支付、规费减免、工程项目验收等问题。有的互相制约,有的涉及规范优化,通过法院和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协调,保证了管理人在本案所涉事项的具体落实,优化了办事程序及效果。
       三、在抵押权人债权未受偿前不同意撤销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常德中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裁定确认抵押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撤销《土地使用权证》名下的他项权证,推动了本案的审理进程,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的责任和担当。
       四、实物与货币相结合的破产财产分配方式,对清理破产积案,改善营商环境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众所周知,涉及房产开发企业的破产清算案件中,债务人资产除已售商品房的收入为货币外,大量的资产为实物资产。当前因疫情反复和市场下行的共同影响,商品房变现的周期具有不确定性,与债权人实现债权受偿的预期形成尖锐矛盾,进而影响稳定。通过由债权人会议决定,采取货币与实物相结合的方式无疑是一种有益的选择。
       当然,实物与货币相结合破产财产分配方式,必须考虑债权人之间比例均衡,以及债权人受偿金额与实物价值相匹配等。同时要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协调相关部门从机制上解决债权人接收实物后的网签、房屋维修基金缴纳、税收等问题,尽量减少受偿债权人的办事环节,减轻债权人的经济负担,以避免发生新的不稳定因素。
 
(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常德鑫源清算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