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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来清算--优秀案件:湖南华信稀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公司合并重整

时间:2022-12-05 | 栏目:破产公开 | 点击: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6日,湖南华信稀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信公司)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严重资不抵债向郴州中院提出重整申请。郴州中院于2020年3月2日裁定受理该公司重整申请,并指定湖南东来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华信公司管理人,管理人在履行职务过程,发现华信公司与其关联公司有长时间大额不正常的关联交易,存在人、财、物高度混同的事实,遂向法院提出实质合并重整申请。2020年6月12日,郴州中院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经审查,郴州中院认为,华信公司与湖南申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宝盈金属有限公司、资兴市长佳贵金属有限公司、资兴市兴金金属有限公司、资兴市金永泰物资有限公司的人员、财产以及公司管理不做区分,致使五公司对自身的经营、管理、财务、人事等事务没有决定权,均依附于华信公司而存在,已丧失独立的法人人格。另外,华信公司与五公司之间涉及了大量的关联交易及财产混同的情形,区分各关联企业财产的成本过高,对其实质合并重整有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降低清理成本,增加重整的可能性,提高重整效率,故于2020年6月17日裁定华信公司等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
 
       【审理情况
       郴州中院在审理华信公司合并重整案中,积极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职。在管理人进驻面临严重缺乏破产费用开展工作的情况下,一方面支持管理人与当地农村商业银行进行沟通,获得共益债融资贷款以解燃眉之急;另一方面及时批复同意管理人提出的在重整期间出租债务人部分厂房、机器设备的合理意见,从而获取稳定的现金流,为华信公司重整工作的正常进行提供了物资保障。郴州中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坚持市场化法治原则,引导管理人及时对债务人所拥有的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银、铅期货交割品牌等各项资质、证照进行维护,保证了华信公司的重整价值,提高了债务人企业对市场投资主体的吸引力。郴州中院正确指导管理人通过公开招募、竞争遴选的方式确定合适的重整投资人,并把最终选定重整投资人的权利交由债权人会议——即根据遴选后的两位重整投资人分别制订两份重整计划草案,交由全体债权人表决,表决通过率高的草案胜出。最终2022年6月20日郴州中院以(2020)湘10破2号之八号民事裁定书批准华信等六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华信等六公司合并重整程序。通过破产重整,管理人成功为华信公司引入战略投资人的3.16亿元投资款用于偿债,最大限度保护了各类债权人的利益,并使华信公司重获新生。
 
       【典型意义
       一、在本省范围内探索了破产融资新模式。在本案缺乏资金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情况下,管理人在法院支持下积极与资兴农商银行进行沟通,于2020年4月份在一周内即促成资兴农商银行与华信公司签订信贷合同,由资兴农商银行授信500万元,并直接向管理人临时帐户发放贷款150万元。这一破产融资模式开创了郴州首例,在湖南全省范围内也系先行,为破产程序中融资提供了新思路。
       二、管理人在法院指导下能够迅速了解,掌握债务人情况,及时准确地作出合并重整申请。华信公司在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前,未得到专业指导,未将与其有大量关联交易,被其实际控制的五家关联公司一并申请破产重整。如不及时将该五家公司合并重整,则将给华信公司后续的破产程序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法院在听取管理人汇报后,及时指导管理人对五家关联企业开展审查工作,并要求审计机构对五家关联企业先行开展审计工作,单独出具审计报告。法院高效率的在管理人进驻后不足三个月内,即完成了审查决定合并重整的一系列工作。
       三、在多名意向投资人报名参与重整时,正确指导管理人先通过设置基础条件排除劣质主体,遴选出相对优质的两名投资主体。之后又将两名意向投资主体中确定战略投资人的权利,以债权人会议分别表决各自重整计划草案的方式予以实现。这一举措即尊重了债权人的权益,体现了市场化的选择;又避免了法院、管理人在企业经营方面的短板。
       四、管理人依法合理区分确认了重整资产与非重整资产,实现了对债权人利益保障的最大化。通过重整共获取偿债资金34527万元,除投资人支付的31600万元偿债资金外,管理人还以出租债务人厂房、设备,拍卖变现非重整资产等方式获取资金3000余万元。
该案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为民营企业引入了新的战略投资人,有利于华信公司后续发展转型升级。这也是通过重整程序,让企业涅槃重生,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湖南东来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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