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 栏目:破产公开 | 点击:次
【案情简介】
汉寿县洞庭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13日,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曾昭富。在汉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处置该公司资产的过程中发现,资产不足以支付抵押债权。汉寿县洞庭木业有限责任公司67名职工持续不断向政府、法院,甚至省巡视组上访反应诉求,成为社会稳定隐患。为解决难题,汉寿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1)湘0722破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龚寿军、许良义等63位职工债权人对汉寿县洞庭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当日作出(2021)湘0722破4号决定书,指定湖南鑫辉清算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审理情况】
依据《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该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支付担保债权,职工工资没有着落得不到保障。企业的破产清算引起大量职工的失业,造成的影响比较集中,对职工和社会造成的影响都比较大。职工的日常生活发生改变,容易产生其他不良情绪,暗藏一些社会动荡因素。
经债权人申报、管理人审查、两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法院已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总计57643324.77元。其中,普通债权36951791.02元,担保债权18292483.25元,职工债权2399050.5元。经过管理人对汉寿县洞庭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状况的调查、清理和清收,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仅5519734.7元。
在汉寿县人民法院的指导下,管理人勤勉尽责,多次走访67名职工,并真诚的与职工沟通交心。通过宣讲法律,职工们渐渐放弃了过激行为。同时工作中管理人善于抓住主要职工代表,并与职工代表建立起非常好的交流渠道与信任关系。通过“以点带面,以面带全”的工作方式,用“诚”服务赢得破产员工“心”的满意,全部都热心接受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表示息诉罢访。在抵押债权人未全部受偿的情况下,管理人又要确保职工债权人利益其所做的工作更为艰辛。除了孜孜不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外,还需寻找相关法律依据,找准“切入点”和“牛鼻子”,最终管理人凭借专业的知识储备、过硬的实战经验和高超的工作技巧做通了抵押债权人的工作,达到了职工债权与抵押权人的互让效果。2021年12月29日,汉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722破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管理人制作的《汉寿县洞庭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法定期限内职工债权组、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都没有复议,最终汉寿县洞庭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平稳处置破产财产完成清算。
【典型意义】
汉寿县洞庭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是在政府接访协调失败,省巡视组督导的情形下,通过司法程序协调职工生存权与抵押优先权的典型案例。
一是要充分发挥管理人的作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积极运用《破产法》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充分发挥现代法律对弱者的保护和对实体正义、实质公平的追求,切实维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利益,避免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是要始终坚定态度,保持职业责任感。职工工资是支撑家庭生活的重要来源,如果职工工资债权人得不到有效保障,会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要坚定“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自觉,保持“苦口婆心”的态度,丝毫不懈怠,丝毫不马虎,勤勉工作,充分运用自己职责与专业知识为破产企业职工谋得应有的权益。
(审理法院: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管理人:湖南鑫辉清算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