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清算--破产程序中保证债权相关问题浅析_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官方网站
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频道导航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协会机构
协会党建
专项资金管理
资料下载
协会动态
行业新闻
时事新闻
法律法规
管理人制度
案例公开
理论研讨
司法委托
协会通知
资产处置公告
拍卖公告
会员风采
会员管理
管理人文苑
司法辅助机构
联系方式
协会地图
WAP网站
微信网站
关于我们
新闻资讯
破产公开
通知公告
会员之家
当前位置:
主页
>
破产公开
>
公正清算--破产程序中保证债权相关问题浅析
时间:2022-12-05 | 栏目:
破产公开
| 点击:次
--湖南公正清算有限公司
进入破产程序后,涉及保证债权的申报问题,在《企业破产法》和原《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亦有相关条文规定,但对于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的认定、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和保证人的权利平衡等问题规定的较为笼统,导致管理人在相关债权申报、认定和清偿过程中的做法各异,本次《民法典》颁行后,对担保制度做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民法典》各编之间以及《民法典》与《企业破产法》等其他法律之间的衔接逻辑更加自洽,对管理人处理此类债权申报工作具有积极指导意义,具体分析如下:
一、债务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
(一)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在债权人的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担保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但是有权就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债权人申报债权
破产受理之前,如保证人已经代偿了部分债权,那么债权人应以代偿后的剩余债权额申报债权,同时保证人亦无权就已经代偿部分债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破产受理之后,如保证人代偿了部分债务的,笔者认为此时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额可不作核减,如债权人最终通过破产分配和保证人代偿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超出其债权总额的,保证人可就超出部分要求债权人返还,同时保证人亦无权就已经代偿部分债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破产受理前后,如保证人清偿了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三)保证人申报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可就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笔者认为,根据上述《民法典》及其关于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人此处可就求偿权申报债权的唯一情形是保证人已经全额代偿债务,如保证人仅是部分代偿债务,无论是破产受理前亦或是破产受理后代偿,只要债权人已经申报债权,保证人均不得申报债权,也就是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债权优先于保证人的求偿权。因为在债务人资不抵债破产的情况下,如果允许部分代偿的保证人申报债权,则势必会消减债权人可分配金额,从而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债权人虽然可就未受清偿的债权继续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这显然会增加债权人的诉累和保证人无法清偿的风险。
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有权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不再享有追偿权,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债权不足清偿部分,最终将由保证人承担实际清偿责任。
破产受理之后,如债权人未向债务人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就未来求偿权向债务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被受理破产,未到期债务视为到期,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此时债权人在向债务人申报债权的同时,可向保证人(含一般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
(一)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规定,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二)债权人申报债权
破产受理时,如主债务未到期或者主债务到期但保证期间尚未届满的,债权人可就保证债权向管理人申报。其中,一般保证人的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将该债权人的分配额予以提存,待主合同纠纷经过强制执行,一般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破产受理时,如主债务已经到期且债权人已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对一般保证中的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可同时向管理人申报保证债权。其中,一般保证人的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将该债权人的分配额予以提存,待主合同纠纷经过强制执行,一般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破产受理时,如主债务已经到期且保证期间届满,同时债权人也未在保证期间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对一般保证中的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向保证人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不予认定。
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追偿。
三、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
(一)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五条规定: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二)债权人申报债权
根据前述相关法律规定,如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或受理保证人破产的,一般保证人均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此时,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分别向债务人和保证人(含一般保证人)申报债权。
如债权人仅向一般保证人申报债权的,笔者认为也是可以的,且保证人无需预留分配额等待一般保证责任确定,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分配。
如债权人分别向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申报债权的,笔者认为一般保证人应将分配额提存,待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清偿额确定后,再根据破产清算比例进行分配,分配额与债务人破产程序清偿额合计不得超过债权人的债权总额,超过部分应在分配额中予以扣减。
如债权人分别向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申报债权的,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清偿不分先后,债权人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从在后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额与从在先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额合计不得超过其债权总额,超过部分应从在后程序破产程序清偿额中予以扣减。如保证人破产程序在先终结的,亦不能就实际清偿额向债务人管理人申报债权进行追偿。
(三)保证人申报债权
如债权人分别向债务人和保证人申报债权的,保证人不得再向债务人申报债权,同时,保证人在破产程序中清偿部分也不得再向债务人申报债权进行追偿。
如债权人仅向保证人申报债权未向债务人申报债权的,笔者认为保证人可就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金额向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债权。
四、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此次对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问题也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保证人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保证人的管理人接受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对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应进行审查,如保证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不予认定。对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此处不再赘述。
同时,我们还要注意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如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也就不会产生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问题了,因此,管理人审查保证债权诉讼时效的前提是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届满以及债权人是否已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
还有一种需要注意的情形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的,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如果债务人已经被法院受理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应当视为知道,此时债权人向一般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申报债权之日起起算,如果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未向一般责任保证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抗辩不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关于保证债权的审核问题,首先应当关注保证期间,审核债权人是否已经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如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则保证责任免除,如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还有审核保证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对于一般保证而言,债务人或保证人被受理破产,都是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消灭的法定事由,债权人有权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债务人破产的,可就代偿部分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同时,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债权优于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债务人破产,则债务人不足清偿部分债务最终将由保证人承担实际清偿责任。
相关文章
04-25
佳铭清算--浅析破产清算程序中对外投资股权的处置路径
04-25
正浩清算--破产管理人在财产接管中的困难及应对措施
04-25
正浩清算--论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履行担保债权的权利
04-07
正浩清算--浅析破产重整转清算的程序转换和债权人利益的衔接
04-07
正浩清算--破产管理人勤勉履职与风险防范探讨
网站首页
协会简介
协会机构
资料下载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