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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明清算--浅议破产程序中职工集资款债权的特征

时间:2022-12-29 | 栏目:破产公开 | 点击:

湖南道明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破产实务中,职工债权是管理人债权审查的重要内容,而职工集资款债权的审查是职工债权审查的难点。尽管对职工集资款债权的性质认定,实务中还存在一定分歧,但,主流观点认为,原企业破产法(施行)废止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未废止,则第58条的规定仍具有适用的效力,应当参照职工债权的清偿序位清偿职工集资款债权。只不过,要从严掌握职工集资款债权的审查标准,防止不符合认定标准的“职工集资款”获得优先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笔者赞同主流观点,现结合破产实务,试就职工集资款债权的审查过程中应把握的职工集资款的特征做些浅显的探讨。
       准确认定职工集资款债权,是参照职工债权清偿序位的基础。实务中应紧扣职工集资款的内涵与特征,识别职工集资款。
       职工集资款是指企业为生产自救,向职工集资形成的企业对职工的负债。
       企业生存与发展过程中,因资信、担保等因素难以获得金融贷款的情况下,往往会进行社会融资。向职工集资因其简便易行,成为企业解决融资难的有效方式。职工集资式的企业融资,具有区别其他融资方式的明显特征:
       一、主体的特定性与人身依附性。集资主体一方具有职工身份,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人身依附性是该债权的典型特征。不论职工集资意愿有无,企业都可凭借对职工的人身控制,通过行政命令或强行扣划等方式获取集资。一般性的社会融资非自愿不能取得。资金是否来源于职工本人,是认定职工集资款首要方面。实务中,挂名“职工”名义出借资金的情形较多,非职工身份出借资金也广为存在。如不加以识别,则会导致冒名“职工”的民间借贷债权人或非职工特定身份的债权人以职工集资款债权的性质获得优先受偿,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二、集资款项的工资性。职工的收入来源于工资,企业对于职工的集资,其款项性质自然是职工获取的工资性收入。这是职工集资款的资金特征。一般性的社会融资,资金来源构成广泛,不具有工资的专属性。实务中,应着重审查资金的来源与额度,如职工的集资额明显超过工资性收入,要求职工提供支取工资的银行流水予以佐证。不能提供的,不予认定为职工集资款,或提供的流水额度与集资款存在显著差异的,则认定合理部分,不合理的不予认定为职工集资款。对职工集资款的资金属性严格审查,可有效防止非工资性的“集资”参照职工债权的清偿序位获得优先清偿,避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公平清偿权。
       三、集资的广泛性。企业集资往往是以文件形式动员职工。有的是要求所有职工集资,有的是规定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职工集资,有的是划定梯次集资额,职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合适的额度集资。凡此种种,都体现了集资对象的广泛性。这是识别职工集资款的重要指标。实务中,应认真审查职工出借资金的行为与企业的集资行为的关联性。当单个的或极少数的职工出借资金给企业时,企业并无发起集资活动,或与企业发起的集资行为并无实质性关联的,一般是企业个别融资的表现,不具有职工群体集资的表征。即使出借资金的主体要件满足,也不能认定为职工集资款。因此,职工集资的广泛性特征,是认定职工集资款的不可或缺的要件。
       职工集资款的三个显著特征互为条件,缺一不可,共同构成职工集资款债权认定的标准。运用职工集资款债权的三个特征,精准识别职工债权,保护职工利益,维护债权人的公平清偿秩序,无疑,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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