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元清算--湖南天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整转清算案_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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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元清算--湖南天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整转清算案
时间:2022-12-29 | 栏目:
破产公开
| 点击:次
常德市鼎元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情
简介
】
湖南天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泽公司)是一家集粮食收储、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粮食企业,也是湖南省农业龙头产业化企业。成立于2004年6月2日,注册资本3598万元。
天泽公司因管理不善,诉讼不断,市场行情持续下滑等多重因素影响,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且自2016年以来,公司账户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企业陷入严重困境。2017年9月30日,天泽公司以资金链断链,无法持续经营,出现严重亏损,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为由,向常德市中院申请重整。2017年11月27日,常德市中院作出(2017)湘07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天泽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18年2月9日作出(2017)湘07破申10号决定书,指定常德市鼎元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天泽公司管理人,开展天泽公司的重整工作。
【审理情况】
由于天泽公司系中央储备粮常德直属库选定的仓储粮食单位,且在管理人入驻天泽公司时,天泽公司有储粮7万多吨,数额巨大。该粮食事权属于国务院,调运调拨均需国务院下达计划,不得随意移动,可以说责任重于泰山。中央储备粮常德直属库有限公司为此还发来专函,请求管理人继续天泽公司营业,确保粮食安全。基于天泽公司储粮保管的重要责任,为确保粮食安全,2018年4月27日,管理人报法院批准,聘用了原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职工继续留任公司工作。之后随着粮食不断的调运清仓,留守人员也随之裁减。2018年6月13日,天泽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务人当场向合议庭及债权人会议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2018年7月9日,常德市中院作出(2018)湘07破1号民事裁定书,终止天泽公司的重整程序,宣告天泽公司破产。
经管理人审查及债权人会议核查并报法院裁定,天泽公司的债权总额为90057698.75 元,其中抵押债权为54192941.53元;工程款债权为409000元;职工债权为6193618.71元;税金债权为1257012.63;普通债权为28005125.88元。天泽公司资产评估总值为81083633元,主要包括天泽公司土地、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资产。同时天泽公司的资产还包括应收账款及仓储费等共9314831.46元。
根据天泽公司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管理人委托拍卖公司对天泽公司的破产财产进行了两次拍卖,最终以64744507元流拍。
由于受疫情影响,导致市场行情低迷,加上天泽公司的仓库是按仓储粮食的标准设计建造,其他买受人基本不实用,致使破产财产难以变现。为减少债权人损失,2021年12月16日,天泽公司召开了第六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提交了以实物及货币受偿的分配方案,得到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常德市中院对此裁定确认。2021年12月30日该案顺利终结。
【典型意义】
1、用实物份额分配的方式,加快了案件审结。
破产案件往往因为破产财产难以变现,导致债权人无法货币分配,致使案件久拖难结。天泽公司的破产案件自受理到分配,经历了5个年头,债权人怨声载道。如果还不能结案,既让债权人看不到希望,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同时也给当地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隐患。
鉴于对破产财产的处置应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处置效率。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8〕53号】第26条及相关规定,于2021年12月通过第六次债权人会议决议,将破产财产量化至债权人进行实物分配,有效规避了货币分配的矛盾。
2、
充分保障破产程序中的职工利益。
职工作为破产程序中的一个特殊债权群体,破产法规定为第一序列分配。在本案中,由于分配份额是以第二次流拍价作为基数进行的量化,实际上资产难以此流拍价成交,这将直接导致职工债权变现分配的份额缩水,从而造成职工债权不能分满的情况下,第二、第三分配顺位有钱可分的情况。“考虑到实物资产变现的时间及变现价值等因素的影响,管理人将提存实物资产份额的5%作为实物资产变现因素导致的职工债权无法按照方案执行到位的补充,其补充之后的余额,将用于普通破产债权分配”。并将该条文编入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交由全体债权人讨论通过。充分保障了职工的生存权。
3、
终结并不代表案件了结。
尽管该案2021年12月已裁定终结,但裁定的分配方案中作了特别说明,“由于天泽公司的实物资产暂未变现,各债权人依此次确定的份额共同享有天泽公司资产,今后待天泽公司资产变现后由各债权人按此份额受偿(剔除变现成本后的余额)”。为此,2022年5月至11月,管理人先后启动了三次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并处置。目前破产财产基本处置完毕,所有债权人依照原分配财产的份额,受偿到货币。该案的后续事宜基本结束。管理人正待向法院拟定终止执行职务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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