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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雄清算--浅析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时间:2022-12-29 | 栏目:
会员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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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竣雄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国家的未来属于青少年、国家的兴旺发达也寄托在年轻一辈的身上。农民工随迁子女这一弱势群体的教育问题关系着家庭的和睦、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有必要从立法、司法、行政对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平等受教育权进行保障。
(一)立法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这条规定明确了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于实现其受教育权的义务,但是对于农民工随迁子女因受家庭经济条件限制而无法接受教育的情况缺乏救济措施,对因为当地政府不接纳其子女就读,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也没有明确规定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这部分内容有必要完善。
此外,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针对不同的群体制定了一些专门保护其权益的法律,但是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权的专门法律。所以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也无法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来维护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这一任务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司法救助
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当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无法实现时,可以求助于司法机关,通过司法途径保障其子女的受教育权得以实现。司法救助的范围和途径如下:
1、救助范围
我认为,下列情况可以列入司法救助的范围:行使教育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教育行政机关没有制定保护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却没有去履行其职责的;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法收取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学费的;父母受经济利益驱动,要求子女过早就业而不履行对子女的教育义务的;以及因其他外界因素干扰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权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2、救助途径
救助的途径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宪法诉讼。若学校侵害了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利益,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或者以其他方式导致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不能行使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受教育权作为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当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不法侵害,且穷尽其他途径依然依然无法得到救助时,可以求助宪法的保护,即提起宪法诉讼。
(二)行政保障
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需要国家、社会积极地作为,在立法、司法的保障下,采取适合的行政措施,促进教育资源的平衡,引导农民工转变思想和观念,才能真正有效的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实现受教育权。
1、平衡教育资源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财政对教育事业资金的不断加大投入,教育事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目前总体看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且各个地区存在较大差异,而资源是有限的,所以各个地区所得到的国家教育财政支持的程度是存在差异的,受到国家教育财政支持后的着重点也是有区别的。对于很多城市来说,为了提升城市品质,可能把更多的资金投入到高等教育的发展上,而忽视了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最基本的义务教育权无法得到保障的事实。所以,各地应在分配教育资金的投入时充分考虑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提高财政支出的比例去创办更多的学校,提供更多的教育机会去接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教育;并对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教育费用进行适当的补助,减轻高额的教育费用对农民工家庭的压力。各个城市还应该统筹所属范围内的教师资源,在调度师资力量、教学硬件软件设施时进行合理的调度,完善教育服务体系,进而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能够平等的接受教育。
2、引导人们转变观念,通过接受职业教育实现其受教育权
农民工家庭贫困,且自身受教育程度不高,但受“学而优则仕”的传统思想影响较大,把自身贫困的原因归结为务农,认为自己的孩子只有上大学、往仕途发展才有前途,才能改变整个家庭的命运,看重普通高等教育而忽视职业教育。职业教育往往成为许多家庭无法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无奈的选择。但是“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条条道路通罗马”,国家的发展离不开每个公民的努力、每个行业的繁荣,职业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只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就可以在实现个人价值的同时实现社会价值,是金子在哪里都会发光。因此,即使通过立法为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了多种途径和保障,但是如果思想和观念不改变,也是难以落实的。政府应该多加宣传,引导农民工以及全社会树立新的人才观念,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其受教育权,实现其人生价值。对于职业教育,国家应该适当提高财政投入,完善职业教育体系,并拓宽职业教育后的就业渠道。良好的职业发展前景可以促使农民工重新认识职业教育的意义,转变落后的思想和观念,让农民工及其子女在多种途径中选择一条适宜的成才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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