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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源清算--破产程序中的债权性质分类及受偿原则
时间:2023-11-15 | 栏目:
破产公开
| 点击:次
--常德鑫源清算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因此,债权人享有申报债权的权利,但债务人的财产往往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根据破产法的规定,需要根据债权类型确定清偿顺序。
一、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主要包括抵押债权、质押债权和留置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债权为抵押担保债权,在破产债权中处于优先受偿地位,仅在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法律特别规定的债权类型之后。
二、房企破产中的特别优先权
1.付款超过50%消费者购房人的不动产债权;
2.“房屋买卖合同已经预告登记”的购房人的不动产债权;
3.工程款债权,工程款优先受偿行使期限是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最长十八个月,优先受偿的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筑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工程款债权优先于抵押担保债权,优先于“房屋买卖合同已经预告登记”的购房人的不动产债权,劣后于付款超过50%消费者购房人的不动产债权。
三、职工债权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除此之外,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的规定,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以及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职工债权依照第一顺序按比例清偿。
四、税款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债权列职工债权之后清偿,属于第二清偿顺序。税款债权是企业在破产受理前所发生的欠税,与社会保险费用都优先于普通债权。但其中包含的罚款、罚金应予剔除,不列为破产债权。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在破产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则为普通债权,理由是201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而对于破产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予剔除,不列为破产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对于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新发生的欠税款,则不属于破产债权,属于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应在破产过程中随时清偿。
五、普通债权包括一般普通债权、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破产企业董监高的非正常收入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因此,普通债权列第三清偿顺序。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的规定,破产债权的清偿原则和顺序,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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