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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源清算--关于建立个人破产立法制度相关问题的探讨意见
时间:2023-11-21 | 栏目:
破产公开
| 点击:次
常德鑫源清算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陈建军
个人破产立法,英国早在企业破产立法前的1542年就立法施行。经过几百年的变迁,现在已经基本完善。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直到2006年8月27日通过,2007年1月1日施行,且不适用于个人破产。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中,提出了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2019年10月9日,温州中院联合平阳县法院,通报了中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开始了具有法律效力个人破产制度的试水。为此,笔者就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制度的建立与相关配套措施的构建,发表浅见如下。
一、个人破产立法目的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立以后,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主体公民个人,在参与各种经济活动、个人生活与消费时,必然与企业一样,具有盈利与亏损。对于那些在生产经营守法、合理消费时,因经营决策错误,天灾人祸发生,致个人与家庭经济状况陷入困境,长期无法解困的个人与家庭,为了解脱对于他们来说长期无望的困难,引入个人与家庭破产清算,增强他们的工作与生活信心,具有特别重大的积极意义。
二、对于个人破产立案主体资格审查
(一)对于个人破产立案审查的意义
个人破产立案清算,也就是说在破产立案清算终结后,债务人一般不再追究或者不完全追究该破产人的债务。如果不对个人破产申请人或者被申请破产人进行立案合法性审查,必将产生恶意逃债的道德风险,间接培置好逸恶劳的不法公民,有损公序良俗原则的社会秩序,造成新的社会毒瘤与社会动荡,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个人破产主体立案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1.个人合法生产经营亏损,造成无力偿还的可以立案破产
合法生产经营亏损,是在市场经济过程中的必然行为。只有在合法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市场前景判断失误等不可预料的原因造成亏损无力偿还债务,这里强调的主要是合法生产经营、才可以申请破产。
如某男现年67岁,20多年前开办了一个个体水产加工、生鲜食品储藏作坊,2012年年关前用于添置生产、加工设备,收储大量高端鱤鱼等原材料借贷近200万元。以前一年的市场行情生产加工出售,可以盈利近100万元,而从2013年起,高层严厉限制单位消费,且加工的产品也出现部分质量问题,不仅没有盈利,还导致损失超百万元。同时,由于其经营场地的鲜鱼市场搬迁,先前靠部分借贷与家庭全部投入近300万元的个体水产生产加工、生鲜食品储藏作坊,瞬间化成空闲房屋,造成个人与家庭无法继续生产经营,不仅个人与家庭收入来源枯竭,也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本息共300余万元。至今经法院判决确认与银行贷款债务本息近600万元,由于其个人与家庭财产,全部仅有300余平米的城中村闲置连体住房与作坊无人问津,全部债务无一得到偿还。家庭成员相互抱怨,天各一方,没有任何生产自救能力与愿望,老来生活特别困难。像这类亏损严重无法偿还债务的个人,及时引入立案破产程序,在破产清算中,依法拍卖(变卖)个人财产后,除依法保留部分个人财产供其基本需求外,其他财产供各债权人依法受偿,终结个人债务,甩开偿还债务包袱,对于加强该公民个人与家庭成员后期生产经营的信心与动力,不仅对该债务人是一种合法的解脱、对社会与债权人无疑是一种多方共赢。
2.天灾人祸造成个人巨额无法偿还的可以立案破产
地震、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发生后的一瞬间,可以造成个人全部财产化成泡影。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恶性大病,也可以造成个人返贫,由此带来的住房按揭贷款、车辆消费贷款、生产经营贷款及其他民间借贷,根本无力偿还,因此对该公民个人立案破产,亦应准许。
3.其他合法原因造成个人债务无法偿还,不对其个人申请立案破产清算,对于其后期工作与生产生活,造成消极影响的,也可以立案破产。
4.对于个人进行非法活动的合法债务,一般不得立案破产,终结其偿还合法债务的义务。公民活动与行为规范的合法与非法,有国家颁布的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与刑法进行规范。
公民个人的任何非法活动,由于其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其隐瞒非法活动向他人借贷产生的合法债务,如果立案破产,不仅破坏了公序良俗的生活准则,也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一律不得对其立案破产,为其合法解除债务包袱,而应当由其终身负责偿还。
5.对于不顾个人收入状况超前巨额消费,消费自身诚信,好逸恶劳之债,一般不应立案破产。
(三)个人破产立案审查主体与审查内容
1.国家建立统一的个人征信信息平台,有利于个人与银行及其他相关机关对个人违反信用的收集、归纳与整理。各级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商业银行,是规范公民合法行为的监督机关与单位。随着国家数字货币的不断推进,公民个人进行社会经济活动对象、货币来源与去向,更加可以索源与追踪,为掌握个人经济活动的合法性与非法转移个人财产,提供了有力帮助与技术支撑。
2.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个体行业协会等,是个人从事经济活动的耳与目,在个人破产立案前与他们联系沟通,也是审查公民个人信誉来源之一。
3.全面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对于了解破产个人亏损原因与消费状况,具有十分积极意义。人民法院在受理个人破产立案时,应当函告相关机关与单位,听取反馈意见,召集债权人会议,全面了解破产人的社会经济活动,收集合法亏损原因的证据,及时审查与裁定是否受理个人申请破产立案。
4.由个人破产的债权人会议讨论,集体决定,是否同意该个人进行破产清算。这既符合民事权利自制原则,也是对破产人人格的一种考验,只要大多数债权人(比如债权人数与债权比例双过75%以上)同意对该破产人进行破产,清算组织或者人民法院立案清算就有了民众基础。
三、个人破产立案清算主体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立案清算主体是人民法院,而个人破产清算,由于个人债务一般债务数额、债权人数相对较少,可以根据债权人、债务人协商由律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或者基层调解组织主持进行,在清算终结后依法由双方申请债务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各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债务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织或者由人民法院自行立案审理。
四、根据国家现有法律法规,在清算时合理规制债务人偿还破产债务的时间与比例。
不同公民个人,由于其年龄、性别、学历、身体状况、从业经历、工作能力与住址等不同,其平时的收入水平与消费水平不一致,那么相对应偿还债务的能力也不相同。因此,在个人破产清算时,可以依据其个人正常收入状况,裁定责令其至少将后三年内的合法收入,按个人住所地平均生活支出、根据其职业、年龄、抚养人数等,减去个人生活必要开支,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对债权人作第二次分配。也可以根据债务人年龄与收入状况不同,约定或者责令债务人在后三年的清偿期限上,延长清偿债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年。对债务人的后期收入,可以引入单位或者个人担保制度,由担保人责令其及时将全部收入集中到管理人账户进行管理,到分配时间后张榜公告,进行分配。当然也可以由破产人自愿选择另行借贷,一次性进行破产分配,终结该个人破产程序。
五、个人破产清算的债权效力审查
正常的债权保护,具有时效性。民法典规定了相关民事权利保护的时间与诉讼时效,同时还规定了不同民事权利的生效与丧失的除斥期间。在债权效力审查时,尤其需要认真审查,依法甄别瑕疵债权,合法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六、个人破产债权清算偿还顺序与比例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了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笔者认为,除清算费用、共益费用必须优先支付外,抵押担保债权在个人破产立案时仍然没有实现的,可以依法规定在普通债权清偿比例基础上,增加一个清偿档次进行分配。私法债权优于公法债权,在私法债权分配后的余额,用于清偿公法债权,保护大多数私法债权人的利益。
个人破产清算立法,既是一个新的法律类别,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既可以单独立法,也可以在修改后的破产法中,删除企业二字单编规定。其他本文与没有讨论的内容,按现有的破产法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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