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澧清算--强制清算案件中欠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如何处理_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官方网站
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频道导航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协会机构
协会党建
专项资金管理
资料下载
协会动态
行业新闻
时事新闻
法律法规
管理人制度
案例公开
理论研讨
司法委托
协会通知
资产处置公告
拍卖公告
会员风采
会员管理
管理人文苑
司法辅助机构
联系方式
协会地图
WAP网站
微信网站
关于我们
新闻资讯
破产公开
通知公告
会员之家
当前位置:
主页
>
破产公开
>
九澧清算--强制清算案件中欠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如何处理
时间:2023-12-20 | 栏目:
破产公开
| 点击:次
湖南九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
摘要: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能否参照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关于欠税款滞纳金截止时间计算标准和债权性质认定标准。
本人在办理一公司强制清算过程中,某税务局向清算组申报的欠税款滞纳金债权要求按滞纳税款日万分之五自税款滞纳之日计算至解缴税款之日止,并要求按优先债权性质确认。清算组认为某税务局申报的欠税款滞纳金计算应截止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案件之日,以不超过欠缴税款本金为限,属于普通债权性质。
其理由如下:
一、强制清算案件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十九、“关于强制清算程序中对破产清算程序的准用”39.“鉴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在具体程序操作上的相似性,就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本会议纪要未予涉及的情形,如清算中......等,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在我国强制清算案件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大多各地法院出台的规定。本人认为强制清算案件不但在程序方面可以参照和借鉴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在实体操作方面也参照和借鉴企业破产清算依据和标准。
二、欠税款滞纳金应计算截止到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案件之日,以不超过欠缴税款本金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认为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而该条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据此推导出滞纳金计算截止到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案件之日。而且《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及参考相关司法判例裁判要旨也明确滞纳金计算以不超过欠缴税款本金为限。虽然《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税款滞纳之日计算至解缴税款之日止,应只适用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欠税款应缴纳滞纳金的情形。一旦企业被解散进入强制清算,说明该企业早已不具备造血功能,不应该过多苛求超出税款本金的滞纳金,而且此时应适用特别法即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
三、欠税款滞纳金属于普通债权性质
虽然强制清算案件没有区分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的要求,可以不同比例清偿。但对于追求公平偿债的价值目标,适当区分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有利于化解各个债权人之间及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矛盾,顺利推进清算工作。《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一款(二)项仅将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税款单列为同一受偿顺序的债权,未将滞纳金纳入。由此可见,滞纳金债权不能等同于税款债权,不属于优先债权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进一步明确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结语:本人认为欠税款滞纳金计算应截止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案件之日,以不超过欠缴税款本金为限,属于普通债权性质。
相关文章
04-25
佳铭清算--浅析破产清算程序中对外投资股权的处置路径
04-25
正浩清算--破产管理人在财产接管中的困难及应对措施
04-25
正浩清算--论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履行担保债权的权利
04-07
正浩清算--浅析破产重整转清算的程序转换和债权人利益的衔接
04-07
正浩清算--破产管理人勤勉履职与风险防范探讨
网站首页
协会简介
协会机构
资料下载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