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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明清算--办理破产案件的心得体会
时间:2023-12-28 | 栏目:
会员之家
| 点击:次
湖南道明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戴林琛
今年下半年,笔者有幸参与了两件破产案件的办理,其所涉的AB两所公司,无论是在经营范围、营业状况、还是案件适用程序上都不尽相同、各有特点,且两案在破产清算以及破产重整程序中都各具一定的代表性。通过深度参与两案包括“发布受理公告”、“破产企业接管”、“债务人资料整理”、“调查取证”、“接收债权申报、文件归档”、“召开债权人会议”等在内的一系列工作,笔者切身体会到了破产案件的复杂之处。可以说,破产案件所涉及到的每个阶段都需要谨慎推进,每处细节都应当精雕细琢,在克服了一列所遇问题之后,笔者也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累积了一些经验与看法。
一
、
重视破产前期的接管工作
我想首先讨论一下关于破产企业前期的接管问题。破产企业资料的接管,作为破产工作的龙头环节,很大程度能够决定破产程序进行地是否顺畅。对此,笔者所参与的两个案件则分别带给了笔者两种截然不同的体验。
A公司作为一家本地的投资有限公司,从公司成立到被受理破产期间几乎从未正常营业,其在形式上具备传统“僵尸”企业特征的同时,却又因旗下一栋大楼的修建工程牵扯到一系列相当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些债权债务关系时间跨度长,参与主体众多,而该公司在早期的内部管理上又颇为混乱,致使公司的资料留存率不足,分类杂乱无章,给笔者团队前期的接管与调查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难。而反观另一家B公司,作为一家成熟的生物技术企业,在被国有资产公司回收投资款之前,经营状况平稳,盈利能力尚可,内部管理井然有序,且公司原经营管理人员积极配合我们的接管工作,第一时间向我们转交了完整充分的电子与纸质资料。正是通过这些资料,我们得以在接管企业的短短半个月内迅速确定了B公司所涉及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并摸清了其资产状况,免去了各种费时费力的调查与跑腿工作,为我们之后顺利开展债权申报与资产评估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因此,笔者认为,在破产工作前期,原企业管理人应依法做好移交企业管理权的准备工作,便于管理人及时获得完备的企业资料,有利于破产清算工作的顺畅开展。
二
、
重视同各方的及时沟通。
B案中,作为本案债务人的生物技术公司早期租用了附近众多村民的土地以搭建培育基地,但在其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因无法按时向村民支付租金,影响了部分村民的生活,引起了村民们的强烈不满,一度差点引发群体事件。管理人在了解情况后,积极与村民及其所属的村委会进行沟通,针对村民的诉求出具了临时解决方案,并制作了请示函向法院报告执行。在此种种努力下,村民的不满情绪最终得以平复,而此次事件的平息更是使笔者认识到了在破产案件中畅通沟通渠道、协调各方工作的重要性:
1.加强同债权人的沟通。
破产案件债权清偿率低,债权人往往难以接受。在此情况下,如何最大限度地消除债权人的负面情绪,引导他们接受现实,是管理人需要下足功课的地方。此时,与债权人有效的沟通不仅能及时化解潜在的矛盾、解决纠纷,也能让我们在与各债权人接触的过程中了解到他们的态度,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计划,以在今后通过并执行计划的过程中减少来自债权人方面的阻力,获得他们的支持。
2.加强同法院、债权人会议及相关组织机构的沟通。
我们在破产实务中,为解决债权审核、财产管理、变价、分配等事宜,需加强与法院、债权人会议及债委会的沟通,及时报告与请示,能最大程度减少我们的履职风险,同时有助于推进工作,提高效率。
此外,针对破产案件中所遇到的各种突发情况,我们也应当善于汲取“枫桥式经验”,加强与各基层组织的联系,引入社会力量,可解决破产案件中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例如,在本节开头所举的例子中,涉事村民所属的村委会就为矛盾最终得已解决发挥了很大作用,一方面,村委会作为村民代表机构,有维护村民一方利益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其接受政府的指导,相比与村民个体也更愿意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来解决争端。正是基层自治组织的这种“两面性”,使得其能够成为管理人与村民间沟通的“最佳桥梁”,并帮助我们最终解决矛盾。
三
、
引导债权人依法维权
在管理人办理A案件中,曾有一家消防工程建设公司前来申报债权,该公司负责人主张,其曾负责债务人旗下大楼的消防工程建设工作,但在工程阶段性完工后,债务人未及时向其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但笔者的团队在仔细审核了该公司提交的材料后,发现其债权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依照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对其不予认定。由于该笔债权标的额不是一个小数目,该消防公司负责人显然不能接受这样“血本无归”的结果,遂三番五次来到管理人办公室试图进行“协商”,情绪也较为激动,给管理人推进之后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在多方沟通无效后,我们果断让其通过启动诉讼仲裁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在破产实务中,有些债权人或申报人的债权数额巨大,加之其秉持着朴素的“欠债还钱”观念,在前提下,纵使管理人向其释明清偿规则后,他们也不一定能够理解该规则背后所反映出来的“公平清偿”精神,从而继续与管理人纠缠不休,甚至寄希望于各种“法外手段”以弥补自己的损失。可见,在破产实务中,与各债权人、申报人的沟通虽属必要,却不一定有效,此时,作为管理人我们应当主动告知其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在此问题上过多纠缠。总的来说,形式上正当的法律程序,不仅有助于及时转移当事人的注意力,降低其抵触情绪,方便管理人继续推进工作。另一方面,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也能及时阻断债权人、债权申报人与管理人纠缠不清的局面,降低管理人的履职风险。
四
、
注重工作留痕
破产案件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破产管理人履职过程中,需对各项管理事务作出必要的管理行为,特别是涉及影响利害关系人的行为,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效,履行通知、送达等义务,同时做好固存证据工作,最大程度降低履职风险。我们务必注意在工作过程中留下必要的痕迹,如,我们所出具的每一份请示书、报告书、告知函应当编好对应的文号,并同步做好发文登记。此外,工作留痕不能只浮于表面,我们不仅要留痕,更要对留痕的内容做到心中有数。譬如,笔者在有几次向债权人、出资人、法院寄送各类文书资料时,虽及时固定了邮寄凭证并进行了归档,但忽视了在邮寄备注中对所邮寄材料名称进行描述,这种“形式”上的留痕不仅无助于我们整理过往工作的内容,也大大增加了日后与一些债权人、出资人“扯皮”的风险。
总之,破产案件涉及面广,财产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管理人需勤勉尽责,同时还要具备较高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厘清复杂法律关系,处理好破产事务,推动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笔者目前资历尚浅,办理破产案件经验不足,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拜师学艺,并精进自己的工作能力,以应对破产案件带来的挑战,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全面、准确的法律服务,维护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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