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政清算--浅谈劳动债权在企业破产清算时的保护_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官方网站
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频道导航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协会机构
协会党建
专项资金管理
资料下载
协会动态
行业新闻
时事新闻
法律法规
管理人制度
案例公开
理论研讨
司法委托
协会通知
资产处置公告
拍卖公告
会员风采
会员管理
管理人文苑
司法辅助机构
联系方式
协会地图
WAP网站
微信网站
关于我们
新闻资讯
破产公开
通知公告
会员之家
当前位置:
主页
>
破产公开
>
协政清算--浅谈劳动债权在企业破产清算时的保护
时间:2023-12-28 | 栏目:
破产公开
| 点击:次
常德市协政破产清算有限公司 丁仁贵
企业破产大多是因为资金不足,因此,在破产清算中,经常存在资不抵债和无产可破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分配剩余财产关系到一系列债权主体的利益。从保障弱势劳动者的权益方面考虑,劳动债权应该优先受偿,但是,无限制的劳动债权优先受偿,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合理对劳动债权进行保护是目前研究的重点。本文阐述劳动债权的概念、优先权性质,分析了企业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的现状和问题,对于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保护提出了建议,希望能够引起社会的关注。
一、劳动债权的概述
(一)劳务债权的概念
劳动债权是在200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中提出的,劳动债权是由于公司破产产生的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债权,主要包括企业欠下的工资、保险、经济补偿金以及相关的待遇。劳动债权具有以下特征: 1.取向具有多样性,主要表现在劳动债权包含劳动者的工资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前者是劳动者生存权的体现,后者是社会整体利益的体现;2.内容具有丰富性,劳动债权同时包含了私债和公债;3.存在具有时间性,在时间上,劳动债权必须是破产宣告前发生的;4.具有程序性,劳动债权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实现。
(二)劳动债权的优先权性质
劳动债权的优先权不仅仅局限于我国,在世界各国都有体现,这主要是因为劳动债权是劳动者生存权的体现,生存权是人权的体现,是人的生存之本,劳动者只有在生存权得到满足后,才能行使其他权利。劳动债权的享有者是弱势群体,其所在的企业破产后,他们面临失去生活来源的危机,因此,《破产法》对劳动债权进行充分考虑后,决定给予其优先特权。劳动债权是一种特殊债权,是在劳动创造的过程中形成的,这是一种人身属性,不能被替代。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创造了财富,企业的所有财务都离不开劳动者的付出,因此,劳动债权理应优先受偿。
二、企业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的现状问题
(一)企业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的现状
《破产法》中明确了企业破产后债务清偿的顺序,依次是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欠缴的保险、补偿金、税款和普通破产债权,如果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则需要按比例分配。在我国,破产的企业大多数都是资不抵债,劳动者的工资和保险大多都处于拖欠状态,企业宣布破产后,劳动者只能把希望寄托于政府,希望政府能够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实际处理过程中,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务,甚至没有资金清偿劳动债权,这种情况经常会造成劳动者的恐慌和不安定,给社会带来难题。破产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由于资金的不足导致存在很多矛盾,其中最主要的矛盾之一就是劳动债权和担保物权的矛盾,《破产法》修订前,规定劳动债权是优先于担保物权的,但是其修订后,劳动债权已不能优先于担保物权,给劳动债权的优先造成了困惑。
(二)企业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的问题
在企业破产后,劳动者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在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面临很多困难,在利益面前,很多企业选择放下诚信,逃避困难,这时就会对劳动债权构成威胁,因此,在企业破产清算中,要预防并避免“空转式”破产清算。
三、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保护的建议
《破产法》的颁布对劳动值权的优先保护是有利的,切实维护了劳动罪体的利益,但是,在具体的案件中,仍遇到了很多回题,例如债权难以回收、清算时间长、权利行使矛盾等,对此,还需要解决遇到的问题。最好是能够减少破产清算过程中的破产费用,政府加大支持力度,妥善处理案件中的矛盾。
(一)发挥管理人的核心作用,提高效率
目前,我国对于企业破产清算的程序比较繁琐,造成了清算效率低下。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同时涉及涉诉问题和非诉问题的处理,再加上大量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减慢了案件的处理速度。要想提高效率,就要转变程序至上的观念,对于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将债务人的利益最大化。在清算处理过程中,要将清算过程简化,调动破产企业管理人的积极性,将权力下放,这样就可以减轻法院的压力,提高案件的效率。为了提高效率,还要改革司法体制,从根本上推动破产审判业务向专业化发展,并将案件的程序简化。
(二)建立破产欠薪保障基金
由于程序衔接机制残缺,劳动债权保护不周延,对此,我们可以试图建立破产欠薪保障基金,这样就能在破产清算程序完成后,保证还有一部分资产进行劳动债务的清还,实现与破产清算程序的有机对接。目前,在我国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中,有一项是失业保险,我们要挖掘出如何利用这一保险实现补偿劳动者工资的问题。如果我们能够将社保基金产生的收益划入破产欠薪保障基金,那么就能给劳动债权的实现带来保障。
(三)劳动债权可以优先于担保物权
在企业破产清算偿还时,劳动债权和担保物权经常出现矛盾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方案,如果按照正常法律规定的偿还顺序,企业资不抵债,但是按照正常的偿还顺序可以实现劳动债权,则按照正常的顺序即可;如果劳动债权是企业破产前特定时间形成的,则以3个月为宜,这样就不会损害担保物权优先的规定;如果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仍不能达到偿还,则可以考虑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如果补偿金、其他工资债权、保险费用等也无法达到偿还,也可以考虑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
综上所述,我们要尽量完善法律制度、方式方法,来确保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劳动债权的保护问题,这是《破产法》中明确规定的保障劳动者权利的要求,也是法律义务和政治义务,我们要做的是针对案件处理中的特殊问题,寻求方法,展开多方面的工作,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相关文章
04-25
佳铭清算--浅析破产清算程序中对外投资股权的处置路径
04-25
正浩清算--破产管理人在财产接管中的困难及应对措施
04-25
正浩清算--论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履行担保债权的权利
04-07
正浩清算--浅析破产重整转清算的程序转换和债权人利益的衔接
04-07
正浩清算--破产管理人勤勉履职与风险防范探讨
网站首页
协会简介
协会机构
资料下载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