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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元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的释义

时间:2024-01-09 | 栏目:破产公开 | 点击:

常德市鼎元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债务人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应当指定管理人。且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除破产法及指定管理人的规定除外。管理人在收到法院指定进驻破产企业后,每个债权人抵触情绪波动大、往往都不理解管理人的定位及职责,均不太配合,亦不利于清算工作的有序推进,现对管理人职责及管理人依法应当收取的报酬简述如下:
       一、什么是破产案件管理人
       破产案件管理人是法院指定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事务的机构。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是独立于债权人会议、法院、债务人之外的组织,管理人的破产管理是有偿的服务,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二、管理人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管理人报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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