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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源清算--债务人投资公司未分配利润管理人可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时间:2024-03-21 | 栏目:
破产公开
| 点击:次
常德鑫源清算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周岳军
案情
:2011年2月21日, 甲乙二房地产公司与丁投资公司共同设立丙房地产公司, 注册资本3000万元,丁投资公司出资1650万元,持股55%, 甲乙二房地产公司各出资675万元,各持股22.5%。丙房地产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由丁投资公司控制并实际经营,且仅开发建设了长沙市一个房地产项目,该项目于2021年底基本建成,目前尚有部分商铺、车位未售,以及已售房屋需要维护,剩余少部分工程款尚未完全结清。丁投资公司认可丙房地产公司总体处于净盈利状态,但一直未结算及分配利润,由于丁投资公司控股并实际控制丙房地产公司,丙房地产公司最后一次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决议的时间为2019年7月30日,且决议内容是修改公司章程,同意加入党建工作相关内容。2018年3月,法院裁定受理甲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并指定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房地产公司资产后,出于清算工作需要,多次要求丁投资公司与丙房地产公司召开股东会公布公司经营状况、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结算、分配红利,均未达成一致。 且丙房地产公司持续四年未召开召开股东会, 形成有效决议,2023年3月,甲乙房地产公司曾经提起公司股东知情权之诉。
如何处理,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丙房地产公司不符合法定解散条件:1、丙房地产公司经营管理未陷入僵局,不存在严重困难。甲乙房地产公司长期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 在丁投资公司的经营下, 所开发的项目已有众多业主收房入住,公司也逐年实现盈利。丙房地产公司的运营成本原本就不依赖传统的股东会决策;2、丙房地产公司继续存续不会损害股东利益。丙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项目仍有部分商铺、车位未售,以及已售房屋需要维护,剩余工程款尚未完全结清, 丙房地产公司继续存续才能确保上述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待上述问题基本处理完后, 即可依法进行利润分配,丙房地产公司的存续不会使股东利益受损;3、股东之间的矛盾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且甲乙房地产公司提起的知情权纠纷,在法院生效判决作出后,丙房地产公司积极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甲乙房地产公司对可分配利润期待高,导致各方难以就利润分配达成一致意见, 才引发纠纷。利润分配的矛盾可以通过协商、 法院调解等方式处理,三方股东并非完全丧失合作、协商谈判的基础。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房地产公司管理人可依法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本案争议焦点为丙房地产公司是否具备解散条件。《公司法》 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 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依据上述规定,甲乙房地产公司请求提起解散丙房地产之诉的条件成立。首先,从起诉主体资格来看, 甲房地产公司持有丙房地产公司22.5%的股权,超过全部股东表决权10%的,符合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主体资格。其次,从公司管理机制运行来看, 丙房地产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了严重困难。 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 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根据丙房地产公司公司章程关于组织机构、职权、 议事规则的规定,丙房地产公司公司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至少应当每年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丙房地产公司公司最后一次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的时间是2019年7月30日,且此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内容主要是修改公司章程,加入党建工作相关内容事宜,并非对经营事务进行决议。丙房地产公司公司已持续近4年无法正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 经营决策机制长期失灵,公司已经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来管理,可以认定丙房地产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再次,从公司存续的后果来看, 丙房地产公司公司继续存续会使甲乙房地产公司两个小股东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第一,丙房地产公司公司一直由丁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主导经营,丁投资公司虽然认可其经营期间丙房地产公司公司直处于盈利状态,但丙房地产公司公司长期不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不通报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向股东分配红利, 导致甲乙房地产公司的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继续维持公司的存续,只会产生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单方决策,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后果。第二,丙房地产公司公司自成立之日仅开发建设了一个项目,该项目已于2021年底基本建成,且大部分已销售入住。公司多年无实际经营活动,仅有原项目的部分遗留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公司解散后,遗留问题可由清算组进行处理,对股东的利益不会产生实质影响,不能成为阻却公司解散的理由。最后,从双方矛盾的解决来看,丙房地产公司公司股东之间的僵局已经无法化解。且甲房地产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因与丙房地产公司的股权收益存在争议,未完成分配,双方矛盾仅仅凭知情权判决执行不能解决利润分配问题,也严重损害了甲房地产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管理人最后按照第二种意见提起了公司解散之诉,乙房地产公司作为原告参加了诉讼,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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