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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集律所--关于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信息披露问题探讨
时间:2025-02-06 | 栏目:
破产公开
| 点击:次
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
我国的新《破产法》并未对破产重整的信息披露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和解释,但大多数人认为信息披露对公司重整程序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破产重整的目的在于保持债务人企业的持续经营价值,实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确保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准确及时全面地向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披露债务人企业的信息是破产重整程序的重要问题,也关系着重整的成败与否。但如何进行信息披露、哪些信息需要披露、通过什么途径披露等都是值得深思的问题。本文将就以上内容进行探讨。
一、信息披露的主体
严格来说,信息披露的主体有这几类:一个是债务人及其管理人员;另一个是破产管理人。前者掌握详细的企业内部资料,能更完整的提供企业各方面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也有规定债务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所以他们具有不可推卸的披露义务,也在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体范围中排在优先顺位。后者是通过摇号法院公开指定的管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强调管理人应在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二、信息披露的原则
破产信息披露的原则是指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所遵循的依据。以下原则旨在确保信息披露的透明性、准确性、公正性和时效性,从而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1. 真实、准确、完整原则。这也是信息披露的核心原则,要求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不存在故意歪曲或隐瞒事实的情况;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外公示的文件中语法、用词应当准确、规范,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表达方式,确保债权人及投资人准确理解破产企业的相关情况;“完整”是要求对外披露材料具有整体性、统一性。
2. 及时性原则:信息披露应当注意时效性,尤其是要注意甄别披露信息的有效性,确保债权人、投资者等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能够及时获取破产企业最新信息。
3. 公平披露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公平、公正、公开,避免内幕交易和选择性披露等行为。管理人应确保所有投资人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平等的权利。
4. 保护商业秘密原则: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管理人应当注意保护商业秘密,避免泄露可能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三、信息披露的要求
1. 强化破产案件办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2. 加大信息披露的力度;
3. 通过信息公开、促进资本、技术、能力等各要素的有效配置,充分吸引投资人。
四、信息披露的内容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资产清单
管理人需要罗列并公布债务人所有的资产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款、股权等。
2. 债务清单
管理人需要罗列并公布债务人所有的债务情况,包括债权人的相关信息、债务数额、债务形成原因等。
3. 破产财产情况
4. 重整计划草案
5. 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6. 破产程序进展情况
破产管理人需要定期公布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包括管理人履职情况、破产财产的处置情况、债务清偿情况及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等。
五、债务人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与债权人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
《企业破产法》更多的是从债权人集体行使权利的角度出发,从管理人履职的方面,明确管理人应向债权人会议报告有关内容,列席并接受询问,但并没有从单个债权人行使权利的角度作出规定。当管理人需要为债务人的商业秘密保密,又需要在破产程序中向债权人披露信息时,如何兼顾二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相关条文,破产债权人的知情权主要是解决破产程序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以确保债权人从管理人处获得必要的信息资料,从而有效行使表决权和监督权。因此,债权人申请查阅的信息材料应当是与破产进程相关的,是其行使表决权、监督权等法定权利所必要的材料。如有债权人向管理人申请查阅破产程序中的相关资料,管理人应当审查债权人的主体资格、查阅必要性、目的正当性后,在必要的范围内予以披露,且应当要求相关债权人承担保密义务。
六、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
1. 对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管理人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要求,管理人在管理债务人财产和事物的过程中,必然接触了企业的重要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破产法》为了保护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债权人的利益,要求债务人把企业的信息对管理人充分的披露,根据重整情况,管理人有向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询问的权利,债务人有关人员有义务告知管理人相关事项。
2. 对法院的信息披露义务
对人民法院的信息披露义务,即如实回答人民法院的询问义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掌握着破产企业的经营状况、财产状况、对外交往关系等重要信息。这些信息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至关重要。整个破产程序都是在人民法院的主导下进行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和管理都有义务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和如实报告,不能有隐瞒或虚假的信息,一旦侵犯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会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 对债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了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的义务。对债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两个层次:
1. 列席债务人会议。这是对债权人履行如实回答义务的前提。因此,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
2. 在债权人会议上如实回答询问。在债权人会议上,凡是与债权人利益相关、有关人员知道或者有理由认为其知道的问题,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其陈述或回答。对此,有关人员必须如实地陈述、回答。有关人员违反本项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处以罚款。
破产管理人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除按照一般的保密原则制定相关制度,还应根据成本投入、行业特点、专家意见、债权人会议意见制定更加合适的保密查询规则。只有最大化的保护与发掘有价值的商业秘密,才能拯救危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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