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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元清算--房企破产后分配顺位杂谈
时间:2025-02-06 | 栏目:
破产公开
| 点击:次
常德市鼎元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对于企业破产后破产财产的分配顺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8〕53号】、《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法〔2019〕254号】等相关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管理人在操作的过程中,遇到很多实际问题。如何准确适用法律,平衡多方诉求,本人结合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广龙公司)破产财产分配一案,浅谈自己的一点体会。
一、基本案情
兴广龙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公司,2017年11月15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其破产清算,并指定常德市鼎元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18年6月5日被宣告破产。2023年8月26日兴广龙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了《兴广龙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兴广龙公司裁定确认的债权共193笔债权,其债权总金额为 54545万元。其中:工程款债权19笔,债权金额为5949万元;抵押债权2笔,债权金额为2017万元;职工债权20笔,债权金额为272万元;税金债权5笔,债权金额为7586万元;普通债权147笔,金额为38721万元。兴广龙公司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值为8291万元。其中实物资产为6624万元;货币资产1666万元。
二、分配顺位
由于兴广龙公司破产财产数量特别是货币资产有限,而兴广龙公司的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有2200多万元,按照破产法43条的规定,该费用应该由兴广龙公司的破产财产随时支付。兴广龙公司所收取的货币先行支付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还远远不够,因此只能用实物资产支付破产费用。
在兴广龙公司破产债权分配的过程中,管理人对工程款债权、抵押债权的对应物让其优先受偿。但该案有职工债权272万元,鉴于职工债权属于生存权的范畴,管理人在处理该债权时,由于已经没有现金可供分配,职工债权依法只能分配实物。这将直接引发众多职工债权人涉稳矛盾。为此,对于职工债权货币分配的处理,在鼎城区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一方面,管理人对实物资产中,涉及优先权人的对应物进行量化。也就是建设工程价款只能对地上建筑物的价值优先;抵押权人只能对抵押物土地的价值优先(抵押权人的抵押物是兴典花园土地);同时对兴广龙公司资产过户的税费,用实物资产予以分配,结余出来的货币资金用于解决职工货币分配的问题,同时与抵押权人签订协议,对于抵押资产的让利部分,解决职工债权分配的不足。通过多种途径,让职工债权得到货币清偿。
上述方案得到了鼎城区人民法院的认可。
三、体会
1、在房地产评估一体中,必须区分房屋与土地对应的价值。当前,对于房地产评估,基本都没有区分房屋价值与土地价值,而且不动产部门在办证的过程中也无法量化。但是在破产财产分配过程中,又必须进行区分。因为各自优先的范围不同。所以在今后的房地产案件办理过程中,要重点解决如何区分的问题。
2、职工的生存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保护。虽然从法律上来讲,职工债权的分配,排位在工程款、抵押权人之后,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如何依法依规的使其权利得到保障至关重要。管理人在履职时,一定要想方设法。因为没有职工的劳动,其他权利存在的条件就不会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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