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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元清算--企业法人非法集资公司被申请破产债务清偿顺序的认定
时间:2025-02-06 | 栏目:
破产公开
| 点击:次
常德市鼎元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非法集资并被判刑后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清偿顺序的认定较为复杂,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平衡。
一
、清偿顺序的基本框架
1、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共益债务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这部分债务的清偿是为了保障破产程序能够正常开展,就像在其他普通破产案件中一样,具有优先性。
2、
集资参与人的清偿
如果刑事判决对破产企业特定财产明确为赃款赃物,原则上应尊重刑事判决的认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集资参与人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的财产范围限于涉案财产即赃款赃物,不能扩大到被告人的其他合法财产。若刑事判决虽判令追缴、退赔赃款赃物,但该赃款赃物之原物已不存在或者已与其他财产混同的,被害人的损失在破产程序中只能与其他债权按损失性质(通常为普通债权)有序受偿。
3、
职工债权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是保障职工基本权益的部分,在清偿完上述与非法集资相关的部分后进行清偿。
4、
其他普通债权
在完成前面的清偿后,剩下的债权如其他民事债务等按比例进行清偿。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二、
结论
企业法人非法集资已判刑的公司破产债务清偿顺序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各部分债务的清偿顺序,既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理权益,也兼顾职工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保证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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