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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元清算--浅谈“无产可破”破产清算案

时间:2025-02-06 | 栏目:破产公开 | 点击:

常德市鼎元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本管理人于2023年6月14日,接受法院指定,担任红日公司管理人,自2023年6月21日正式开始履职至2023年8月31日法院裁定终结红日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止,根据法院要求,采用快速审理的方式审理破产案件;在法院的指导、监督下,按照破产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职,稳步推进工作,顺利完成了该案的清算工作,体会总结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对债务人的资产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由于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与法人均在服刑,且相关的资料均被相关职能部门查扣,鉴于此,本管理人将债务人的资产分成为“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两部分之后着手进行调查。如:通过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专利检测中心”、“中国专利公告、公布网”等网络平台对其“无形资产”(如:版权、商标、专利等)进行了查找;同时,管理人还先后到不动产中心、车管所、各家银行进行了现场调查,调查债务人名下是否有房屋、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资产;第三,管理人还到了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债务人的注册情况,并根据注册出资情况进行了相关处理。
       (二)、债权清查及受理情况
       1、债权清理情况
       由于红日公司法人及工作人员均已离职,办公场地也不存在了,也没有向管理人移交相关的公司账务、文件、印章等资料,为此,管理人只能多次与相关职能部门联系,并先后四次到法院查阅与之相关的卷宗,通过整理后,共清理出红日公司债权人近三百人人,涉及金额89020000.00元,对清理出来的债权人,除无法联系的外,其余债权人管理人均通过电话、信息、微信、快递等方式与其联系,告知了债权人红日公司的破产情况以及债权申报的相关事宜;
       2、债权受理情况
       截止债权申报截止期止,对已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经管理人初审后,管理人再相法会见了红日公司的法人与实际控制人,要求他们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阅以及签字批注,之后,再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二、本案的难点
       (一)、资料调查问题;因债务人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服刑或离职,管理人在进场入驻时、调取资料时无法通过像正常破产企业一样,通过工作人员交接相关资料,故而使管理人只能通过网络调查、现场调查的方式进行相关资料的调取,这样一来,大大增加了管理人调取资料的难度和工作量以及案件成本,且如果按以上方式进行调取债务人的资料,调漏的可能性较大;
       (二)、资金运转问题;管理人运转资金困难,红日公司此类“无产可破”破产企业,基本已经完成没有了资产,但管理人又必需要做尽职调查,而在调查相关资料时又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为此管理人在此类案件中往往需要垫资,才能将案件推进;
       (三)、与债权人的沟通问题;此类案件中,债权人群体基本为老年人群体,在受到此类财产损失后往往非常难接受,有部分债权人因心理承受不住压力,出现了或多或少的心理问题,这就为管理人的债权人接待工作提出了很大的考验。
       三、本案心得体会
       1、对于此类“无产可破”案件,仍需要在资产清查方面做好尽职调查,防止漏查资产情况的发生,尽可能的保障债权人的相关利益;
       2、视情况进行对未出资的注册资本金进行法律手段追缴,在尽可能追缴的同时,防止产生不必要的费用,进行扩大共益债务;
       3、做好债权申报的接待工作,不能因为“无产可破”而不规范破产债权的申报流程,并做好债权的审核、整理工作;
       4、对债权人的心理安慰,此类“无产可破”的清算案,很大一部分债权人均为年龄较大群体,身体情况往往不是很乐观,心理接受能力相对也比较弱,因此,在整个破产流程中管理人的工作态度、语言表达等多方面都应该相当注意把握分寸,防止在案件过程中生产债权人行为过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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