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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来清算--简析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

时间:2025-02-07 | 栏目:破产公开 | 点击:

湖南东来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前言:
       在破产程序中,取回权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法律权利,它直接关系到财产权利人在企业破产时的利益保护。本文将从取回权的定义、法律依据、行使条件及案例解析等方面,对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进行深入探讨。
       一、取回权的定义
       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从破产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非破产财产的权利。具体而言,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但不属于其所有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有权通过破产管理人将其取回。这一权利的设置,旨在保护财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企业破产而受到不当损失。
       二、取回权的法律依据
       破产取回权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殊取回权,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一般取回权,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特殊取回权。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款为取回权的行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条进一步对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所涉不属于债务人财产作了明确,包括:(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三、取回权的行使条件
       取回权的行使并非无条件的,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而言,这些条件包括:
       1. 财产特定且可识别:取回权的行使必须针对特定的、可识别的财产。这意味着财产权利人必须能够明确指出其财产的具体位置和特征,以便于破产管理人进行确认。
       2. 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取回权的行使对象必须是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例如,租赁物、代管物等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自有财产,财产权利人有权取回。
       3. 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取回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取回财产会导致其他债权人利益受损,破产管理人有权拒绝取回请求。
       4. 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取回权的行使期限通常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通常为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超过该期限,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取回权可能不再受法律保护。
       四、取回权的案例解析
       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56号案“新华证券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一般取回权纠纷”为例,该案涉及到了取回权的行使及其法律效果。在该案中,马泰源在新华证券开立了股票账户并存入资金进行股票买卖。然而,在未提供马泰源授权的情况下,新华证券将马泰源证券账户中的三只股票办理指定交易到王某的资金账户下。后来,这些股票被全部卖出,导致马泰源遭受了损失。在企业破产程序中,马泰源向新华证券破产管理人申请行使取回权,要求返还其股票或相应价值。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法院最终认定马泰源享有取回权,但其取回权的范围仅限于2001年5月8日其股票账户下挂至王某账户时的三只股票所对应的市值。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取回权在破产程序中的重要性和实际运用。
       五、结论
       综上所述,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是保护财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它要求财产权利人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行使取回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同时,取回权的行使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范,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充分理解和运用取回权的相关规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促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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