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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雄清算--合伙企业破产财产的界定

时间:2025-02-07 | 栏目:破产公开 | 点击:

湖南竣雄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的准确确定对合伙企业及其债权人、合伙债权人及第三人影响甚巨。合伙企业不同于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对于合伙企业的破产财产是否应将合伙个人财产纳入其范围,在实际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保护债权人债权为出发点将合伙人个人所有的一定财产均包括在破产财产范围之中和以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属相互独立的不同法律主体,以合伙企业破产财产为限的两种不同观点。
       破产财产涉及到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落实到合伙企业中,其破产财产的具体范围到底应该如何确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从法条看出,合伙企业的财产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1、合伙人的出资;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合伙企业财产就相应转化为合伙企业的破产财产,在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就成了一个难题。特别是合伙人的出资和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合法人的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一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权力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企业出资具有多样性和特殊性,其中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毋庸置疑在合伙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破产财产。那么劳务、信誉以及具有特殊性质的包含财产价值的权利是否也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破产财产这需要从破产财产的构成要件来分析。
       破产财产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必须是财产性权利;2、必须为破产人所拥有或者经营管理;3、必须是在破产宣告时,为破产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以及破产人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4、必须是依法能够强制执行的财产;5、必须是破产人在国内的财产以及可能取回的位于国外的财产。
       1、是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劳务不是一种财产,更不是一种财产性权利。虽然合伙认可可以劳务出资,但从理论上讲,劳务不是物,更不是可以随时兑现、可以转换成物质利益的财产性权利,不可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共有财产。而信誉固然具有财产价值,但因其特有的非物质性或人身性,不应被包含在合伙企业的破产财产的范围之内。相应类似的具有人身性的权利,即使其具有财产价值,也不应算在合伙企业的破产财产的范围中。
       2、是能够强制执行的财产。劳务、信誉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与合伙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不能被强制执行。即使合伙人同意以劳务、信誉偿还合伙企业债务,以劳务、信誉成为破产财产也没有可操作性,特别是当债权人较多时更不具有可操作性。因为一方面劳务、信誉的价值难以评估;另一方面如果合伙人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通过之后反悔,会造成一定的不公平,分得劳务、信誉形式破产财产的债权人将无法得到实际清偿。因此,在合伙人出资为角度确定合伙企业破产时,应剔除劳务以及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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