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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雄清算--破产案中“职工债权”的界定问题

时间:2025-02-07 | 栏目:破产公开 | 点击:

湖南竣雄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破产,是指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企业资产不足以抵消企业所欠债务时,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并由法院裁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而“职工债权”又是在债务人破产过程中应优先受偿的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在法院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在认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相关费用,是否应当做为职工债权认定,下面就认定为债权两个容易产生分歧方面做一下讨论:
       1、“劳务合同”工是否享受职工债权
        企业中的劳务合同工根据现实情况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确系债务人与劳务公司签定劳务用工合同,债务人与劳务公司之间存在经济关系,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劳务公司与债务人各自独立,平等,这种情况则员工为劳务公司派遣工作人员,与债务人不存在关系,其所欠的工资等在债务人破产过程中均不应当做职工债权认定,如债务人在破产时欠劳务公司费用,则劳务公司向债务人申报债权;另外一种情况是,有些企业在与员工签定用工合同是不规范,本应企业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的,在实际操作中却签订的是劳务合同,给员工的待遇也等同于劳务合同规定,这种情况破产管理人在职工债权认定时则需要根据实际用工情况来做认定,如员工与企业确系劳动合同关系,则应在规定范围内,将应当认定为职工债权的部分做职工债权认定;
       2、债务人企业破产时,企业向职工借款是否属于职工债权
       债务人企业在破产之前,往往有向企业员工集资、借款等情况,而这部分集资、借款在债务人企业破产之后是否做为职工债权认定,存在两种看法,一种是认为,职工向企业集资、借款,是用于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用于生产,有些可能是直接用于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在债务人企业破产时,此类费用应该做职工债权认定;另外一种则认为,企业职工向企业集资、借款与外人向企业等同均属于借贷行为,所借款项只能做借款处理,债权性质应为普通债权;而笔者认为,员工向债务人企业的借款,认定为职工债权还是普通债权,关健在于款项的用途,如果款项是用于支付企业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等,则应认定为职工债权,但认定时需要相关单据、凭证做为依据;如款项做为其他用途,则做普通债权认定。
以上是笔者从事破产工作过程中的一些心得,特做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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