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雄清算--浅谈刑事案件追缴退赔与破产案件交叉执行的问题_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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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雄清算--浅谈刑事案件追缴退赔与破产案件交叉执行的问题

时间:2025-02-07 | 栏目:破产公开 | 点击:

 

湖南竣雄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房地产公司执行转破产破产案件,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其他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赃款资金流入破产公司需追缴赃款为由,查封了该房地产公司的房产,涉案资产两地法院相互执行引发争议,导致破产案件无法处置资产引发大量群体信访案件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由于追缴赃款的执行与破产受理法院资产处置存在交叉执行,且刑事案件追缴与破产案件均存在大量的信访群众,两地法院均存在较大社会压力。因法律法规对破产程序中刑事追缴或退赔的处理未作具体规定,对于破产程序中涉及刑事追缴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位存在不同的观点,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债权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只能通过破产程序来实现,目的是在特定情况下为所有债权人创造一种获得公平受偿的条件和机会。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往往出现刑事案件的追缴法院,不愿意解除查封、中止执行的情形。
       刑事案件追缴赃款的执行与破产案件执行有效衔接,有助于避免各自法院交叉执行中出现财产分割不清,价值变现受损等诸多不利影响。在破产案件实践中,刑事案件的审理法院往往对破产管理人的解封通知置之不理,并继续开展刑事案件执行追缴程序不按照申报债权处理,在刑事案件法院与破产财产处理存在交叉时,严重影响破产案件的处理和推进。
       当管理人在处理破产案件过程中遇到刑事程序的情况下,应秉承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工作原则,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把握债权审核与财产分配清偿的尺度,平衡受害人与债权人的利益。在推进破产程序过程中,既亟需立法机关尽快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或办案指引,也需要构建管理人与公安机关、法院之前的联动机制,加强各部门间沟通协调,提高办案效率,高效推进破产程序进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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