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 郭延强
一、父债子偿与个人破产制度: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现代法律制度的碰撞
“父债子偿”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种道德和伦理的责任,这种观念深植人心,并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相互关系。
古有钱观复替父还债、吴思达兄弟合家还债的故事,今有卞伟伟主动替亡父还债、尹士荣子债父偿、鄂尔多斯东胜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之子代父还债的真实案例。尽管现代法律并不强制父债子还,但这些行为仍然是对传统美德的传承和发扬,体现了他们对于法律的尊重以及人与人之间的诚信,也展示了现代社会中人们对于责任和义务的深刻理解和承担,展现了人性中的善良和担当,是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的生动体现,对于解决社会矛盾有着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建立,特别是我国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大面积吸收和借鉴,个人破产制度逐渐被引入并讨论,特别是在我国深圳特区已经开始试点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以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个人债务问题的处理。自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深圳中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2273件,依法立案审查819件,其余1454件未予立案并退回申请人补充或补正资料,目前已裁定受理个人破产申请227件个人破产申请中,破产重整案件217件,破产和解案件4件,破产清算案件6件。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1条的规定,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出部分,继承人可以自愿偿还,但并无法律义务。所以,“子不偿父债”也已经是大多数人的法律认知。
“父债子偿”与“个人破产”原本没有必然的正向联系,“父债子偿”是解决债权人的担忧,而“个人破产”是解决债务人的危机,目的和结果都是南辕北辙。但任何规则或制度存在的价值应该是解决问题,而不是想办法将回避问题合法化,就中国社会而言,二选其一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的话,我认为父债子偿显然比个人破产制度更适合。
二、个人破产制度的现代价值和文化冲突
个人破产制度为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合法的债务免除途径,允许他们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免除剩余债务,从而有机会重新开始。这种制度在许多国家已经实施,并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债务解决机制,有助于保护债务人的基本生活权利。但在我国,更多的债权人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变成了债务人“变相侵吞”他人财产的帮凶,使得原本遵纪守法的人因为对于债务人和法律的信赖而可能丧失自己辛苦得来的财富。
西方的个人破产制度与其自身的个人主义、个体独立、个性文化是分不开的,而我国几千年来奉行的是集体主义文化传统。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个人债务又通常与家庭或家族有关,个人债务、个人行为往往最终归于家庭和亲属关系。正是基于不同的文化基础,至少,个人破产制度不适合当前的中国社会。
三、西方国家的个人破产制度
任何制度的存在都有一定的文化基础,西方基督教文化倡导的宽恕精神在经济生活中转化为对债务的宽恕,这种文化背景为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债务免除提供了宗教和伦理上的支持。同时,与宽恕同时存在的是自律,反对贪婪与滥用。这种平衡性的宽恕文化在破产法律关系中体现为对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义务的兼顾,即债务人应遵循宗教戒律及时还款,而债权人在债务人遇有困难时也负有宽恕债务的宗教义务。
德国和美国分别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个人债务免责的典型国家,他们对不可负责的债务均有详细且严格的规定,如都对债务人的欺诈行为、恶意减少自身财产的行为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一旦债权人因为债务人的欺诈等行为而使权益受到了损害,债务人就不能够获得债务免责;都否定债务人以不诚实的手段逃避其债务的行为效果,使债务人无法通过债务免责制度获得不正当利益。相比我国,西方很多国家具有更完善的现代信用体系,信用信息采集和个人信用评价方法也更具有操作性。
四、“老赖”的存在使得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存在弊大于利
显然,我国目前尚无法做到美国、德国这种严格的信用执法效果。我国法院判决的执行难问题本身就很严重,很多债权人“赢了官司输了钱”,到头来只是把原来的借条换成了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但对于债权的实现并没有起到真正的作用,让很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逐渐丧失了信任,对我国的法律没有了信心,甚至衍生出对整个社会的不满,最终导致因为几千元引发的悲剧在多地上演。
很多被执行人虽然被限高、被失信、各种账号被冻结,但并不影响他们的生活,他们可以借用他人名义买车,借用他人名义消费,借用他人的银行账号、微信和支付宝账号生活,反而生活比负债被执行之前更潇洒,因为他们再也不用担心自己所开的车子、住的房子、用的票子被人民法院执行了。
虽然我国今年又对“拒执罪”的立法进行了完善,但依然无法解决被执行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带来的执行难问题。这些行为为什么会存在?难道陌生人会把自己的银行卡、车子、房子、微信和支付宝借给被执行人使用吗?显然不会。能够出借的,主要还是基于与被执行人的感情因素,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亲属关系。
现实中很多债务人并不是真正的无执行能力,而是单纯的不想执行、不想清偿债务,因为他可以在被执行的情况下拒不清偿债务但又不影响自己的生活和工作。不要把期望寄托在没有制度约束的个人身上,人性是自私的,只要有一点机会,谁也不想把自己手中的财产拱手让给他人。
个人破产制度本来是用于对此确实无能力执行、又不存在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等行为的人,他们可能确实因为投资失败、经济困难等原因暂时无法偿还,并不存在恶意不清偿债务的情形。
但是,基于我国亲情关系浓厚、家庭情感较深的社会现实,给很多债务人提供了可乘之机。虽然自己破产了,但是自己的人脉都还在,那就合理利用这些资源找一个替自己赚钱的人,只要能够控制这个人就足够了,可以借名买车、买房,就可以借名做生意,而所借之名最可靠的当然是自己的亲人。亲属可能会帮助部分恶意债务人利用个人破产制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我们在实践中却对他们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等行为无法及时发现和甄别,客观上使得个人破产制度的正面影响远远大于负面效果。别忘了我们流传至今的越王勾践“卧薪尝胆终吞吴”的经典故事,个人破产不就是几年的免责考验期嘛,对我们来说根本不是事儿。
五、结语
从法律角度来看,父债子偿的观念与个人破产制度存在明显差异。父债子偿强调的是道德责任和家族连带,而个人破产制度则是基于法律框架下的权利与义务平衡。个人破产制度更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强调个体的独立性和责任的有限性,能够为陷入债务困境的个人提供重生的机会,有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
不论哪种制度,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解决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社会问题而存在。当我们已经有一个能解决问题的制度时,不必为了与其他国家接轨而强行引入另一种没有本土文化和传统基础的制度。在当前的中国,个人破产制度并不具备生根发芽的良性土壤,反而法律上并不支持的父债子偿文化更能很好地解决社会矛盾。
综合考虑我国当前法律、社会文化和经济层面的因素,父债子偿的观念比个人破产制度更适合中国当前的社会环境,更能够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更有利于民间的经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