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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破产管理人行业自律公约

时间:2020-11-24 | 栏目:管理人制度 | 点击:

常德市破产管理人行业自律公约
 
       《常德市破产管理人行业自律公约》已经2018年5月25日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制度,强化自我管理监督机制,规范执业行为,提升管理人的职业素养和执业能力,确保管理人规范有序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管理人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 凡在常德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员都应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四条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信守“爱国、守法、公平、诚信”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 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当好人民法院的助手,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
第六条 遵守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服从协会管理,参加协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
第七条 依法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八条 坚持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注重工作效率,节约破产费用。
第九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刻意压低收费,恶意竞争。
(二)向公职人员、债务人行贿,或接受债权人、债务人及他人的贿赂。
(三)利用新闻媒体或其它途径进行夸大不实的宣传。
(四)诋毁其他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损害同行形象和声誉,损害同行利益。
(五)披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能对外披露的事项。
(六)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又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七)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第十条 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加强沟通协作,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一条 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负责本公约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实施细则、违约行为投诉举报及申诉的受理、违约事实的调查核实、违约行为认定处理、处理决定的执行等工作,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约定。
第十三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四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十五条 行业执业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第二章的具体约定时,应自愿承担以下责任:
(一)接受常德市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派出的调查组调查;
(二)在常德市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会议上作出书面检讨,或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作书面道歉;
第十六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执行机构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书面劝诫;
(二)行业内部通报;
(三)在执行机构信息平台公布其不良信息;
(四)按程序取消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资格。
处理情况由执行机构通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对于拒不接受、不予配合违约调查,或拒不执行违约处理决定的公约成员,由执行机构按程序取消其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资格,并通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十八条 违约行为涉及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由执行机构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因违反公约被执行机构处理,不能代替或免除国家机关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予的行政处罚、惩戒和处理。
第二十条 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会负责向协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各成员履行本公约的监督检查情况;对在常德区域内执业的外埠管理人遵守本公约的监督检查情况,向其所在协会通报。
第二十一条 会员守约纪录将作为行业评优或分级管理的基本条件,协会换届时理事候选人确定的重要条件,协会对外宣传、推荐的首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修订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协会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经协会全体理事讨论通过,并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常德市民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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