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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格局

时间:2020-11-24 | 栏目:理论研讨 | 点击:

感悟】破产管理人的格局
 
在破产案件中,法院是破产程序的主导者,管理人是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管理人队伍是否称职直接影响破产案件的质量及进度。称职的管理人必须要有精神追求或理念追求,这涉及管理人的境界和格局。格局是一种眼界,是一种大情怀,海纳百川才能有容乃大。做管理人也是如此,要有大格局,要有政治智慧,才能掌控局势,决定事情发展的方向。
破产管理人的格局归纳起来就是六个字,创新、担当、培育
创新
今年9月份,笔者到浙江温州参加中国德和精品律所联盟组织的破产管理人务交流论坛,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破产管理人协会名誉会长周光律师讲的两个观点,笔者印象非常深刻,一是法无禁止即可为,二是没有规定就是最好的规定。他说从事破产业务的律师要转变观念和思维,传统的诉讼律师思维肯定办不好破产案件,对周主任的这两个观点笔者深表赞同。我国企业破产法立法较为原则,大部分内容仅是对破产程序作出框架性的原则规定,操作性存在不足,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的两个司法解释,加起来一共193条,但是破产案件关系复杂,涉及面广,疑难问题多,实践中每个案件、每家企业都有不同的问题和特点,不可能每件事都能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破产法没有也不可能作出完整、详尽的规定,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就需要我们在掌握、遵循破产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加大知识和理论储备,最大限度发挥管理人的主观能动性,解放思想,敢于突破,大胆作为,勇于创新,不断解决在实践中遇到的各种疑难问题。
举个简单的例子,我们办理的湖南龙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六家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案件,债务规模超过8亿元,重整失败后转入清算程序。一期工程五栋楼
层建筑,1120套住宅和商铺,一期土地抵押给了银行,但购房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解除土地抵押才能办理,银行的对一期已抵押但又建房的土地优先受偿权怎么解决?购房户的贷款需求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困扰了我们很久,我们尝试与银行协调,希望银行主动解押,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但是问题总要解决,拖着不是办法,办法总比困难多,后来我们管理人集体研究,决定参照温州的做法,以管理人的名义向法院申请裁定强制解押,法院已原则同意,并启动了与银行谈判的程序。过去有句话讲“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无事就是本事,妥协就是和谐”,适用在破产案件中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
担当
担当在这里面有三层含义:
一是为法院担当,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并向法院报告工作,最重要的是管理人的报酬是由法院决定的。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把能够处理的事情都尽能力处理,不要把问题和麻烦丢给法院,要尽力将问题隔离于法院之外,不要动不动就要法院出面。从笔者的办案经历来看,法官对有担当的管理人是有好感和喜欢的。我们办理的湘潭高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从湘潭中院指定我们担任清算组之后半年时间,我们就把股东之间闹了五年多的矛盾给调解了,期间只在法院开了一次协调会,这个案子最后申请人撤回了强制清算申请,实现了多赢,法院对我们清算组的工作也是盛赞有加。
二是为政府担当,破产案件对政府来说最大、最头痛的问题就是稳定问题,管理人如果处理好了破产案件中的各种利益诉求,政府担心的社会稳定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反过来政府也会大力支持我们管理人的工作。我们在办理湖南龙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案件中就深有体会。2016年春节前,在战略投资人无法继续注资的情况下,年关将近,农名工集中上访讨要工资,我们律所借款200万元将农民工工资全部解决,法院和政府都是看在眼里的。重整失败、战略投资人撤走后,860多户购房户眼看房屋即将变成烂尾楼,集体到政府上访,发生了堵路、堵桥、堵政府等非理性维权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
我们管理人在法院的正确主导下,决定通过向政府融资平台借款的方式筹集资金将一期工程续建完工交付使用,因涉众型企业维稳的大事,政府给予了我们极大的支持,累计借给破产管理人1.15亿元。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终于在2017年1月20日顺利实现交房,近两年来没有再发生一起维稳事件,案件进展非常顺利。可以说,如果没有政府伸出援手,这个案子到今天会是什么样子我们都不敢想象。当然,政府在破产案件中也责无旁贷,破产程序中很多问题法院根本没有办法解决,需要政府出面协调,这涉及到我们经常讲得附院联动,这是另外一个话题,就不展开了。
三是为债权人担当。办过破产案件的都知道,债权人关心的只是我的钱能回多少,其他的事情都基本不会管。很多破产案件普通债权的清偿率都是零,他们很难接受的。原来政策性破产时,还可以以敏感性债权开点口子,打点擦边球,依法破产就不行了。此时就需要管理人想办法,尽量提高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还是举龙畅破产的例子,龙畅破产案普通债权将近一个亿,涉及数百人,模拟清算的清偿率基本为零,如果按部就班依法搞分配,管理人肯定没问题,但工作肯定会不顺利。于是我们想了两个办法,一个是请求政府减免税费,一个是与银行谈判,让银行主动让渡部分利益专项用于清偿普通债权,目前这两项工作都进展比较顺利,不出意外的话,普通债权的清偿率预计可提高至50%左右。
培育
中国社会缺乏破产文化,很多人闻破色变,甚至有的政府官员也认为破产就是逃废债,老百姓更是不理解,为什么我的钱破了一分钱都没有,别人的却可以全额拿回去?你怎么解释都会无济于事。曾经有个国企老板想收购破产财产,我们谈了不下十次,问题就出在他不懂破产法。当时他和笔者说,“我只出这么多钱,其余的债权你帮我破掉。”笔者说,“你出钱买就可以了,至于破哪个的债权法律是有规定的,要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我没有这个权利,与你也无关。”他的法律顾问也和他做了多次解释,但就是没用,最后还是谈崩了。
说到底,还是社会对破产存在重大误解。其实破产真的是个好制度,用王欣新教授的话说,“破产法是警醒市场主体‘向死而生’之法,是帮助困境企业‘涅槃重生’之法,是促使失败企业、‘僵尸企业’规范退出之法”。关键是怎么把它用好、用活。
近两年来,中央和最高法院都高度重视破产法的实施,2017年12月25-26日,最高法院召开了史上规格最高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各地也纷纷举办了各种类型的破产法论坛、研讨会,开展调研交流,突显了社会各界对破产的高度重视,可以说,破产法事业正如火如荼。管理人应该抓住机遇,努力培育破产文化,放眼未来,一定会大有收获!
 
(本文系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陈优律师在湖南企业破产实务论坛会议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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