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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光:推进破产审判工作中的三个协调

时间:2020-11-24 | 栏目:理论研讨 | 点击:

李曙光:推进破产审判工作中的三个协调

引言
在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的进程中,如何健全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最大限度释放破产审判的价值是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期曙评,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教授将为我们讲解“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三个协调”。

随着各地在贯彻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推进中央有关"破、立、降"政策的工作,破产案件不仅慢慢多起来,也进入僵尸企业处置的深水区,许多过去破产审判中未碰到过的深层次问题渐渐显现出来。一是许多地方领导认为破产是不吉利之事,地方进行结构调整与处置僵尸企业要尽量绕开破产途径;二是有些地方领导认为破产的事是法院的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三是在破产法实施中,一些地方领导与部门不仅不推动依法破产,反而给此项工作人为设置障碍;四是一些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制度之间顶牛冲突的现象很多。等等,这些问题许多涉及地方党政领导的认识水平与支持力度,不解决这些问题,势必给我们三年解决僵尸企业的任务拖后腿,也必然降低我们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
如何解决这些实践中棘手问题?笔者认为,下一步为推进破产处置与破产审判工作,各地政府应做好三个协调。
第一是应做好“府院协调”,即协调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在破产工作中的方向把握与分工协作事宜。在破产审判过程中,常常涉及地方稳定、职工安置,企业工商登记、股权变更、金融债权的转股、税收债权的处理、国有资产监管等问题。在现行体制下,没有地方党政的领导与支持,仅依靠司法部门难以有效推动这些问题及时、有效、完全地解决。当前推动破产法的实施与做好僵尸企业处置,最重要的是地方党委与政府要认识到位,应认识到抓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仍是当前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这不仅关乎地方经济结构的调整,国有“僵尸企业”处置,更关乎地方经济活力、营商环境的优化以及经济发展质量提升的政绩考核。还要认识到我国当前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尚不完善,政府在一定范围内还应在市场化法治化的框架下发挥政府在破产工作中的领导协调作用,以打破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工作障碍,充分发挥破产机制在去除无效供给中的作用。
第二是应做好政府“内部协调”,即地方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各政府部门之间在破产工作中往往互相推诿扯皮,慵懒不作为,推卸责任。实践中破产实效的发挥涉及的绝不仅是一个部门的工作,还应当有发改、财政、金融、国资、劳动、社保、工商、税收、公安等多部门的参与、协作,地方党委与政府应设立具体的领导机构负责推进政府部门内部的协调,推动政府内部各部门在破产法实施中分工协作,方能使“府院协调”能够真正落地,形成有效反馈。
第三是应做好破产处置中的“制度协调”,即破产法实施过程中各种法律法规与具体制度之间的协调。如股东出资不到位导致企业破产,企业关联交易导致企业集团破产,这就涉及《公司法》与《企业破产法》对接问题;债转股的政策,就涉及《商业银行法》、《公司法》与《企业破产法》对接问题;《税收征管法》第45条涉及与《企业破产法》第109条和第113条的冲突或边界问题;破产重整制度与现有股权变更登记制度、信用修复制度的冲突;破产程序终结与企业注销制度与完税证明制度的冲突;以及破产法内在的各种制度矛盾如管理人与法院职权的厘清,债权人与债委会权力边界的分野,清算程序与重整程序的转换等等,都需要新的立法修法推动与实践智慧去解决。
建议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下设立僵尸企业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推进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的协调机制。各级地方党委与政府更应成立专项工作领导机构。同时,在各级政府层面形成专项工作组,做好政府部门内部协调、政府与法院审判工作对接与推进制度之间的协调。
 推进破产审判工作中的三个协调,还应当在实际工作中形成四个机制。
第一,联动机制。即"你动我也动,我动带你动"。不仅要形成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的联动机制,还要形成政府部门内部的联动机制。使破产法实施常态化,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方式,及时出清市场中的信用垃圾。
第二,识别机制。要形成对不健康企业的破产预警和识别机制,对市场有影响力的企业,特别是僵尸企业与金融风险形成常态化监管。当企业出现危机前兆时及时处置,根据需要适时进入破产程序,及时化解风险。
第三,奖惩机制。行政部门内部协调中要对各个具体办事部门有明确的奖惩制度,促使各个部门及时有效做出反馈,使破产法实施的“三个协调”能够真正发挥实效。
第四,保障机制。破产法的实施无论是司法审判中还是政府履行职责,都需要资金、人员等保障。地方政府应加快建立破产启动保障基金、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保障基金、重整保障基金等。
解决好破产法实施的问题绝不仅仅只在破产法自身,还在于扫清破产法实施最后一公里障碍。中央应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从国家层面推动完善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的破产法实施协调机制,成立破产管理局与破产巡回法庭。力争在三年内解决僵尸企业问题,建立市场配置资源长效机制,破除无效供给痛点,使破产法的实施符合建立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要求。
 
责任编辑:姚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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