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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佳清算--破产企业职工债权处理浅析

时间:2021-12-13 | 栏目:破产公开 | 点击:

  湖南本佳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杨久云
 
       近年来,受国家去产能、处置“僵尸企业”等政策的影响,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逐渐增多,企业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后,由于破产财产难以立即变现,特别是未设置物权担保的财产太少,普遍存在职工债权得不到及时清偿的情况。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职工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各种方式向管理人、法院甚至当地政府提出要求的情形也多了起来。实践中,如何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接访后如何稳定职工情绪,并使职工债权得到妥善解决,都值得同仁们探讨与交流。在此,从以下几方面阐述个人观点。
       一 、职工债权的定义及范围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8条规定,破产企业职工债权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受理之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从保护破产企业职工权益的角度出发,实际破产操作过程中,宜对该条作扩大解释,即破产企业职工债权应包含除上述法律规定列明的项目之外,劳动法律及其有关规定劳动者应享有的和劳动合同中载明的劳动者可以享受的各种福利待遇。根据该法条的规定,职工债权的范围就已经很清楚了,即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社会保险费用、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享受的各种福利待遇。其中工资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与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等。
       二、职工债权的计算
       在清楚职工债权定义与范围之后,就涉及其计算问题。
       1,工资,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又区分普通职工工资与企业高管工资。普通职工工资一般依照企业财务账册记载的拖欠工资额进行计算,而高管工资只能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3款的规定,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2,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此项债权一般需要在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才能确定。对已经经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确定的工伤赔偿,且需要由破产企业支付的但尚未支付的管理人应当在职工债权中列明。对管理人接管后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管理人应当积极应诉,维护破产企业的合法权利,再依照相关的生效裁决确定职工债权的数额。
       3,经济补偿金,管理人在对经济补偿金进行计算时需要掌握职工的工作年限,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及与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在清楚上述时间后管理人即可以依法对需要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进行计算。破产实践中,关于职工的工作年限是一个值得重点考虑的问题。职工与破产企业之间是终止劳动合同还是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又是应当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终止日还是以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为终止日呢?观点不同,计算补偿金结果就存在差异。《企业破产法》第121条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只有在被注销,劳动合同一方主体资格消灭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才能归于终止。因此,认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应当以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为准。
       但是,在实践中,破产程序较为漫长,从法院裁定受理到裁定宣告破产,短则三、五个月,长则一年半载,甚至多年,如果要等到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后终止劳动合同,既令劳动者难以寻找新的工作机会,也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因此,即使是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也可以考虑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而并非等到劳动合同终止。只是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时候,如果是劳动合同终止的,则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最早只能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如果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则可以按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进行计算。
       4,社保费用,破产法中规定的纳入职工债权的社保费用仅指划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由于此笔费用是由企业依照相关规定代缴的,实质上是属于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一般情况下企业欠缴社保费用在企业的财务帐册上会有反映,但由于社保征缴机构与企业之间肯能存在不相一致的情况,我们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以社保征缴机构的数据为准。
       三、职工债权的处理及清偿
       1,《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明确职工债权无需申报,由管理人调查核实后列出清单予以公示。因此,管理人对职工债权进行公示是处理破产企业职工债权的必要环节。公示应在对职工的职工债权调查工作结束之后进行,公示的方式和地点可以采用登报公示、网站公示、法院公告栏公示、破产企业的住所地公示等,公示的时间和方式根据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同时采用不同的公示方式,以最大限度通知当事职工和其他债权人为原则。公示的内容包括职工债权审查情况、公示的期限、公示异议处理,公示效力、管理人联系方式、职工债权表等。
       在公示期间,会出现异议的情形,既有是对本人和其他职工的债权有异议,也有可能是其他债权人对职工职工债权有异议。无论是哪一种情形,均可以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应材料。管理人收到对职工的异议之后,要认真调查核实,如经调查后认为异议成立,应进行相应调整;如经调查后认为异议不能成立,管理人应向异议人做出书面答复并通知异议当事人,告知其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予以救济。
公示期满,管理人应根据异议情况及时调整职工债权表。在召开债权人会议时,管理人应将职工债权调查及处理情况向债权人会议进行通报,并将调整后的职工债权编入债权表和其他债权一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2,《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清偿职工债权通常在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财产分配方案,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进行。但是,企业破产后,由于破产企业财产难以变现,未设置物权担保的财产又太少,普遍存在职工债权得不到及时清偿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严重影响了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转和社会稳定。如何真正实现职工债权的优先受偿,对于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36号),提出坚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努力配合政府做好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维稳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对于职工欠薪和就业问题突出、债权人矛盾激化、债务人弃企逃债等敏感类破产案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争取政府的支持。在政府协调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疏导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避免哄抢企业财产、职工集体上访的情况发生,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近几年,我国个别有条件的地方,开始尝试通过政府设立的维稳基金或鼓励第三方垫款等方式,优先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政府或第三方就职工债权的垫款,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但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大前提下,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去解决这些问题,还得需要我们从事破产清算的职业人员在每一个破产案件中不断的去实践,去探索、去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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