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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诺清算--破产程序冗长成因分析及法律程序精简完善对策探析

时间:2026-09-11 | 栏目:破产公开 | 点击:

湖南鼎诺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王美珍
 
       摘  要:破产程序冗长是制约破产制度功能发挥的重要障碍。本文分析破产程序冗长的成因,包括程序设置繁琐、配套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履职效率不高、相关主体消极配合等,并从优化程序衔接、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时限约束、健全配套机制等方面提出法律程序精简完善的相应对策,以期为提高破产审判效率、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参考。
       关键词:破产程序;程序冗长;程序精简;破产审判
       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主体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优化资源配置、化解债务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实践中破产案件审理周期普遍偏长,“立案难、周期长、结案难”的问题较为突出,有的案件甚至数年难以审结,严重削弱了破产制度应有的功能。程序冗长不仅增加当事人与债权人的成本,也使企业资产持续贬值,社会资源得不到及时盘活。与此同时,冗长的程序还使有限的破产财产在旷日持久的审理中被不断消耗,管理成本居高不下,最终损害的仍是债权人的切身利益。究其原因,既有立法程序设计层面的因素,也有司法实践与配套制度层面的因素。从实践看,破产程序冗长不仅影响个案的办理质效,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市场主体运用破产制度的信心,制约了优化营商环境中“办理破产”指标的整体改善。本文拟对破产程序冗长的成因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析法律程序精简完善的对策,以期为提升破产审判质效提供参考。
 
       一、破产程序冗长的成因分析
       (一)程序设置繁琐,流程衔接不畅
       现行企业破产法在受理、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清算等环节设置了较为复杂的程序,各环节之间衔接不够顺畅。如破产受理前的审查周期长,债权申报与核查环节反复,财产处置需经评估、拍卖等多个环节,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与表决程序繁复,均在一定程度上拉长了案件审理周期。此外,法律对程序启动、文书送达、公告方式等细节规定不够具体,也容易引发争议和反复,客观上增加了程序运行的时间成本。
       (二)配套制度不健全,外部环境制约
       破产程序的高效运行有赖于健全的配套制度。实践中,破产企业财产查询、处置、税费减免、工商注销、信用修复等配套机制尚不完善,跨部门协同不足,导致程序推进受阻。一些地方对破产工作重视不够,协调配合不到位,也影响了程序的高效运转。部分破产企业资产处置涉及土地、房产、税收等复杂问题,缺乏明确的操作指引,部门之间衔接不畅,容易形成“程序空转”,进一步延长了案件审理周期。此外,一些地方缺乏统一的破产事务协调机制,各环节审批周期长,也在客观上拉长了程序时间。
       (三)管理人履职能力不足,消极拖延现象存在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具体执行者,其履职能力直接影响程序效率。部分管理人专业水平不高、经验不足,在接管财产、调查债权、制定方案等环节进展缓慢;个别管理人消极怠惰,存在拖延履职的情形,加之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与退出机制,进一步加剧了程序的冗长。同时,管理人队伍良莠不齐,个别管理人将破产事务当作“副业”对待,投入精力不足,工作推进迟缓,也在客观上拖累了整体进度。
       (四)相关主体消极配合,利益博弈拖延程序
       破产程序涉及债权人、债务人、股东、职工等多方主体,各方利益诉求不同,容易产生分歧与博弈。债务人及其关联方隐匿财产、拖延移交,债权人对债权确认、财产分配方案争议不断,职工安置问题复杂,都在客观上拖延了程序进程。个别案件中,债务人甚至利用程序拖延转移资产、规避债务,恶意阻挠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进一步加剧了程序的冗长。此外,部分案件还因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跨境破产等复杂情形,进一步增加了审理难度与周期。
       二、破产程序精简完善的对策
       (一)优化程序设计,加强流程衔接
       应进一步完善破产程序立法,合理简化受理、申报、核查等环节,建立繁简分流机制,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财产状况清楚的小额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同时加强各环节之间的衔接,减少不必要的程序重复,明确各程序的时限与效力,提高程序运行的整体效率。还应推进破产审判组织专业化建设,提高审理效率,确保程序在公正前提下实现高效运行,并注重发挥信息化的作用,通过在线申报、线上会议等方式减少程序时间与成本。
       (二)健全配套机制,强化协同保障
       加快构建破产程序配套保障体系,完善财产查询、处置、税费减免、注销登记等机制,推进府院联动常态化、制度化,加强法院与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协作配合,为破产程序高效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可探索建立破产事务综合协调机构,统一处理跨部门事项,减少多头对接带来的时间损耗,提升协同效率。
       (三)强化时限管控,压实履职责任
       建立破产程序全流程时限管控机制,明确各阶段的最长时限与责任主体,对超期情形设置相应的监督、提示与惩戒措施。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考核,完善管理人报酬与其工作质效挂钩机制,对怠于履职、拖延程序的管理人依法追究责任,倒逼其高效履职。推行破产案件流程节点化管理,对重点环节实施动态监控,及时预警和纠正拖延情形。
       (四)注重多元化解,引导各方配合
       充分发挥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引导相关主体依法理性行使权利,减少不必要的争议与拖延。对隐匿财产、拒不配合等行为依法制裁,提高违法成本。同时加强破产法治宣传,引导各方正确认识破产制度,形成积极配合的良好氛围。完善破产前和解、预重整等非正式程序与正式程序的衔接,促使矛盾在前端化解,减少进入正式程序后的反复。
       结束语
       破产程序冗长问题的解决,既需要立法层面的程序精简,也需要司法实践与配套机制的协同完善。通过优化程序设计、健全配套机制、强化时限管控、引导各方配合,能够有效压缩破产案件审理周期,提升破产制度运行质效。未来,还应结合实践不断总结完善,推动破产审判专业化、信息化、高效化发展,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同时,应注重平衡程序公正与效率的关系,确保程序精简不以牺牲各方合法权益为代价。唯有在制度设计、司法实践与社会治理多个层面协同发力,方能切实破解破产程序冗长的难题。
 
参考文献
[1] 李曙光.破产法二十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4.
[2] 王欣新.绝境再生:破产法市场化法治化实施之路[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2.
[3]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Z].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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